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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吾心中有一法治中国在
2008年12月15日 16:23:3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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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只是短短的一瞬。但30年的成就与辉煌、激情与悲壮,永远成为我们记忆中最重要的部分。值此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中国改革》杂志2008年第11期推出“改革开放三十年”专刊。此文为其中一篇,本网摘编如下,以飨读者。

    发轫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于今恰恰三十年。

    这三十年间中国法治环境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不独13亿中国公民有着切身的体会,国际公约、多国宣言、WTO规则,以及万商齐集华夏,这个星球上的其他公民想必亦有所感。

    近230部法律的从无到有,涵盖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达600件,地方性法规更达7000件之多。从“无法无天”,到追求“民主与法治”,三十年我们正在朝法治中国的理想迈进。

  为经济改革保驾护航

    1978年的中国,十年动乱后濒临崩溃的国家经济亟待重振,然而重振的基础却非常贫瘠。那年,中国的人均总国民收入仅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而国家有效的法律规则似乎比薄弱的经济更为薄弱。在1978年以前所颁布的134件法律中,81%已经失效,仍然有效的另外23件就成了中国法治转型初始的“顶梁柱”。

    社会问题更为尖锐。“十年动乱”制造和遗留下来的大量社会矛盾,在“文革”结束时迅速爆发,其极端表现便是各种刑事犯罪的急速增长。同时,1978年开始的改革探索,使得长期处于被批判和压抑的商品经济爆发了大量能量,对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造成巨大冲击。改革初期经济犯罪急剧增长,成为又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1978年底,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9年夏天,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立法经验不足,这部刑法在短时间内即显露出与社会现实生活和犯罪实际情况的不相适应。从1981年起,立法机关便着手对其进行修改、补充,陆续出台了23个《决定》、《补充规定》等。其中类似于《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等直接涉及经济犯罪的规定,更表明了国家以强制力为后盾,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保障的决心。

    1983年,满大街都张贴着“二王”,即王宗和王宗玮的照片,这是“文革”结束后第一起恶性暴力犯罪,也是新中国首次悬赏缉凶。同年,中国掀起了一场“严打”运动,由公检法联合执法,采取“重、严、快”的方式,处理了一大批犯罪行为。甚至还对死刑等刑罚下了一些硬性指标和数字,对很多常见的案件甚至构不成犯罪的行为,也用了一些极端的手法处置。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始于农村,自发的承包到户改革急于冲破旧体制、旧观念的束缚,但在很长一段时间,政策、法律的不置可否,使得改革充满不确定性。在欣喜于现实利益的同时,包括改革者在内的民众还是担心仅是用执政党文件形式确定的原则、政策会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决策者也逐渐意识到,减少改革者所面临的政治风险,解放思想增加改革的积极性,就必须维护国家政策、方针和路线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见性。加强法制就是为推进改革保驾护航。

    由此,法治转型随即展开,立法机关明确表示自己的使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经济改革保驾护航”,这样的提法在当时让全世界的观察家都感到新鲜和好奇。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战略决策成为宪法原则,直接推进了改革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国企放权让利、地方自主权、对外开放,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势头和活跃的非公有企业,成为改革以来最亮丽的风景线之一。

    但由于对私有经济的歧视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此时的中国私营经济发展依然可以用“战战兢兢”来形容,他们中的很多企业想方设法给自己戴一顶“红帽子”,用“挂靠”以公有制形式注册的方式来逃避歧视。这种对私有经济、私有财产权利的歧视,渗透到许多行政管理体系和金融等服务部门之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属“谭木匠公开招聘银行”。以生产梳子闻名的“谭木匠”,1997年利税已达200万元。然而这样一个经济和社会效益都较好的私有企业,为发展生产提出向银行贷款时,却被银行以所有制不同为由予以拒绝。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第二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从国家最高法律层面对私营经济给予明确保障,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适时地给“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私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所有制类型的多元化,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部门行政性协调机制完成企业经济往来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改革带来的大量自发的横向交易活动。法律和产权规则的社会意义开始受到重视,这也成为推动中国当代民商法治变革的原始力量。

    20世纪80~90年代成为中国民商法治创建的高速发展阶段,国家立法也逐渐转向私法这一重心。《民法通则》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空白,为市场经济运转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与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规范企业进入相关领域的门槛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进入市场后的交易法,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等在市场竞争中的退出法,构成了中国民商法基本构架的雏形。

    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的中国,关于经济发展的立法数量之多、范围之广令世界瞩目,政府通过法律促进和保护市场经济发展的努力有目共睹 。此时,壮大和改革司法机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成为社会上下的共识。

    “文革”时期,司法形同虚无。国家体系中没有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各地方司法局,最高人民法院只有一个七八人的办案组,实行“有案办案,无案生产”。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则完全由“军管会”取代。

    “文革”结束后的1979年,全国共有法官5.8万人,法院只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但随着经济改革的开始,新的案件类型给传统的民事审判模式带来巨大挑战,1979年4月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设立经济审判庭。这一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很快得到推广,到1986年,全国3400多个法院中97%以上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为急速变化的社会经济问题和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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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永霞 戴琳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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