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只是短短的一瞬。但30年的成就与辉煌、激情与悲壮,永远成为我们记忆中最重要的部分。值此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中国改革》杂志2008年第11期推出“改革开放三十年”专刊。此文为其中一篇,本网摘编如下,以飨读者。
1978年,失效的计划经济体制把中国经济带到了几乎崩溃的边缘,市场化改革应运而生,然而资金的严重缺乏成为改革前行的一只拦路虎。而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自新中国建国后一直到1978年改革前,实质上只是中国人民银行一家。
资金!资金!资金!社会经济发展亟需资金的紧迫形势,将中国金融业的改革提上了决策者的议事日程。
商业银行崛起
改革之初,中国经济社会百废待兴,各个领域亟需巨量发展资金。然而,人民银行作为全国惟一的金融机构,融通这样巨量的资金,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于是,改革中国单一的金融体系就成了当时的紧急任务,第一步首先就要恢复或设立各专业银行。
从1979年开始,中国陆续恢复和设立国有专业银行。在这一年,先有农业银行得以恢复,负责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之后,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外汇专业银行,统一经营和集中管理全国的外汇业务。同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分离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的金融机构,承担专业银行的职能。次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承担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自此,中国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也就是今天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重新登上了历史舞台。
但是,四大专业银行本身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管理体制实行总行和地方双重领导,业务上以总行领导为主,思想政治工作则以地方领导为主,这种制度安排使得银行的分支机构很难保持独立性。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七五”计划的建议强调专业银行应坚持企业化方向。1993年12月国务院做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把国有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为加快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1994年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分离专业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平等地位及其商业银行性质,从此国有专业银行进一步加快了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化。
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作用,四大国有银行虽称为商业银行,但自成立以来就与政府、国有企业间有着理不清的关系,绝大部分贷款也都发放给了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效益不佳的情况下,四家银行的呆坏账率也居高不下,直接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此时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凭借着垄断优势和国家信用的担保,把触角伸向全国各个角落,看似强大,实际上资本金严重不足,呆坏账率高得吓人,强大的外表只是虚胖而已。为了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能够真正强健起来,解决其资本充足率和呆坏账问题就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坎。
于是,财政部在1998年8月发行了2700亿特别国债,以筹集资金充实国有银行的资本金,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8%。1999年,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后设立,分别收购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3939亿元的呆坏账资产,使其不良贷款比例大幅降低。
2002年,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做出了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决定,新一轮商业银行改革由此拉开序幕。此时的中国已不是前几年的中国了,自2001底加入WTO后,中国外贸顺差持续快速增长,外汇储备也水涨船高,充裕的资金为商业银行的深入改革提供了先决条件。
2003年12月30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标志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后两三年间,建设银行与中国银行先后引进了国外战略投资者,从而改善了治理结构,并在之后在香港和上海公开上市,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2005年4月,汇金公司再次动用150亿美元外汇储备补充中国工商银行资本金。之后,工行亦引进了国外的战略投资者,不久又以“A+H”的模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发行上市。而四大银行中惟一未上市的中国农业银行目前也在进行整体改制工作,为上市做积极的准备。
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步成长的,还有全国性的股份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等,他们在各自的服务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融通所需资金起着巨大作用。
在商业银行走向市场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在艰难地寻找自己的准确定位。改革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金融机构,它既是管理国家金融、发行货币的机关,又是从事存、放、汇业务的金融企业。但在四大专业银行先后设立后,中国人民银行这种既是球员又是裁判员的身份就显得有些尴尬。
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中国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1995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并正式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还明确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并严格规定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而且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尽管有了《人民银行法》的保驾护航,由于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仍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与干扰,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因而受到影响。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的设置进行了重大调整,一级分行由按行政区域设置改为按经济区域设置,撤销原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全国设9个一级分行和2个营业管理部。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实行垂直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政府对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干扰。
1998年,人民银行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先后转交给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2003年,银监会成立,它承接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至此,金融业的监管职能完全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
2003年12月,《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它对人民银行的最终职能归位重新进行了界定。此后,人民银行职能被学界概括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即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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