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时政
《反垄断法》未规定国企享有特权 对经营者一视同仁
2008年12月05日 10:51:27  来源:新华网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新华网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向网友介绍《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主要特点以及施行情况,2008年12月5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中,尚明表示《反垄断法》未规定国企享有特权 对经营者一视同仁。

    尚明说,《反垄断法》第12条对经营者有一个定义,什么叫经营者,大家也可以看到,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当中本身并没有特指是中国的经营者还是外国的经营者,所以所有的经营者从事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这些垄断行为,都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管辖,这是一视同仁的。

    当然,我们也会注意到刚才所讲到的《反垄断法》第七条对于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依法保护其经营活动,这也像我刚才所说的,是《反垄断法》的宣誓行为,国家依法保护你的合法经营,从这个角度讲,国家保护任何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权利。但是这里面同时表明了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期望和保护。不能在这里延伸出国有企业享受到《反垄断法》的特殊优惠或者例外待遇,因为《反垄断法》同时要求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专营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利用控制地位或者专营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法律也会规制。

    这就表明了国有企业也应该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其既有的市场地位限制或者排除竞争。任何企业一视同仁。

更多内容请关注时政频道 >>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张晋龙 )
· 商务部:《反垄断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 《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做大" 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反垄断法》同保护知识产权不矛盾 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
· 《反垄断法》严厉打击行政垄断 滥用权力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 《反垄断法》已达到可操作程度 并不需要太多配套法规
· 商务部目前正在研究如何对地方进行授权处理反垄断事务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 [高层日志]贾庆林在柬演讲 习近平 王刚 王兆国
· [声音]赵洪祝:政府扶一把 银行拉一把 企业挺一把
· [人事]中组部国资委公开招聘央企高管人选公示
· [热点]出国考察门事件了犹未了 有一种腐败叫考察
· [观察]副职扎堆,百姓怎么养? 官本位导致机构臃肿
· [监督]定边煤气中毒追问:中央专项补助为何未到位
· [访谈]尚明:禁止行政垄断是特殊规定 中国的特色
· [立法]最高院:民商案件新变化 对企业慎用"冻结"
· [组工]哈尔滨:"无会日"官员干啥 基层干部松了绑
· [反腐]郭京毅被批捕 "一夫多妻"书记及情妇被公审
· [史海]冒险最早向中央反映安徽农村包产到户的人
· [部委]过度依赖土地收入 国土部长面批9市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