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时政
最高检:重点查处决策者破坏土地资源渎职犯罪
2008年11月21日 10:03:49  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土地资源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工作力度。

    近日,高检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工作要突出办案重点,严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集中精力办好社会高度关注、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渎职犯罪案件;经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为其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提供保护的渎职犯罪案件。

    通知要求,严查决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决策,严重破坏土地资源的渎职犯罪;对于决策者强令、胁迫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破坏土地资源行为的,或者阻挠管理人员执法,导致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要重点查处决策者渎职犯罪。

    通知强调,要准确区分决策者与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的责任,重点查处决策者的渎职犯罪。对于实施者、监管者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影响决策者准确决策,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的,要严肃追究实施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实施人员、监管人员明知决策者决策错误,而不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不进行纠正、制止、查处,造成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视情节追究渎职犯罪责任;对于决策者与具体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要依法一并严查。

    通知同时要求,严格区分集体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责任。对于采取集体研究决策形式,实为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构成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刑事责任。(王新友)

更多内容请关注时政频道 >>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刘惠迪 )
· 最高检、各省(区市)检察院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 最高检要求打击涉农犯罪 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 最高检举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先进事迹报告会
· 最高检察院: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面临三大困难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 [高层日志]胡锦涛重要演讲 李长春 习近平 周永康
· [特稿]中央、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惠民政策 共克时艰
· [人事]年轻兼高学历 湖南五"厅座"拟任县委书记
· [声音]汪洋:允许改革失败不许不改革 评:发人深醒
· [领导]广东省长黄华华:让政府拿钱救楼市不现实
· [解读]百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叫停背后 减免约190亿
· [组工]海南屯昌差额票决干部 提名人做"施政演说"
· [反腐]郴州腐败窝案教训深刻 原市委书记一权独大
· [党报]剖析家庭和谐关键 正确认识夫妻剪刀差原理
· [时评]金融危机考验干部队伍 "应对"绝不能"应付"
· [见证改革开放30年]定格改革时期最阵痛的表情
· [声音]张春贤:干部进机关下基层不能搞一锤子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