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的法律超过半数
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防震减灾法、修改预算法……制定与修改法律并重,维护法制统一,是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大特点。在49件一类立法项目中,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的达28件,超过一半。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31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是静止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立法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把修改法律与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对法律及时进行修改,本身就是提高立法质量的表现。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注重在认真研究制定新的法律的同时,及时修改那些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法律,使法律体系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趋于完善。
今年4月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专题讲座上,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条件下,立法工作的重点要从制定法律转到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上来。”
“本届立法规划坚持制定与修改并重,使法律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新阶段的需要,发挥法律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按照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的目标任务,将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制定、且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律,已经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需要抓紧修改的法律,作为立法的重点。
民法典主要部分将完备
记者注意到,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均进入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之列,将在本届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部法律如果出台,中国民法典的主要部分就都具备了。
法学界有一句名言:“民法乃万法之母。”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但因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而未能成功。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虽然只是通则,但对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影响却是巨大而深远的。它至今仍指导着我国的审判实践,并作为基本规则已经和继续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2002年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民法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这一草案共九编,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是现行有效的法律,编入民法草案时未作修改。其他部分是新起草的,包括总则、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在常委会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民法十分必要。但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九编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最应抓紧制定的是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就这样,在民事法律方面,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一系列法律,涉及土地、采矿及其他专项财产权属等民法规范,在有关单行法中也作出了规定。
随着此次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国民事法律逐渐向民法典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