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27日上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做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陈至立总结了环评法实施中存在的三大问题,认为行政部门监管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
陈至立总结的环评法实施遭遇的三大“拦
路虎”如下:
违反环评法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制定的文件不符合环评法规定。据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统计,仅2007年全国就清理出51件与环评法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地方性文件。
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等违法现象。据环境保护部反映,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涉及全国22个省(区、市)电力、钢铁等12个行业的82个项目中,有59个严重违反环评法。同时,一些企业“批小建大”造成环境隐患。陕西省黄陇煤炭基地大佛寺矿井环评批准生产规模为400万吨/年,建设过程中擅自将工程规模变更为600万吨/年。有些地方行政部门管理责任缺失,致使一些建设单位用环评备案代替环评审批,取得了建设行政许可,实质上是“未批先建”。在规划环评方面,存在“不环评也审批”或“先审批后环评”的违法现象。据环境保护部反映,有的专项规划有条件组织环评的,在未完成甚至未开展环评的情况下就通过了规划审批。
行政部门监管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
强调审批而忽视全过程监管的问题比较突出。据环境保护部统计,仅该部审批的项目中,大约就有10%以上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运,而申请验收的项目中又有20%以上未完全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2007年初,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对100多个市县的上百个工业园区、500多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有40%的建设项目缺乏后续监管,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和措施难以得到落实。
对未报或未批环评就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处理不到位。有些执法部门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措施只有罚款,而没有依法勒令停止建设,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一期160万吨/年氧化铝生产线“未批先建”,被查处后,又违规开工建设240万吨/年的氧化铝生产线。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未开展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了2×20万千瓦火电机组,被查处后不予整改又再次开工。类似情况不少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存在。
对违反环评法行为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部门往往以“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由,或者以“不能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由,开脱责任,使违法者未能得到法律规定本应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这次执法检查中了解到,极少有因行为当事人违反环评法和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人不作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因失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现行环评审批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环评审批公正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据统计,2007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审批的环评项目达到28万个。有专家说,环评审批任务如此繁重,而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环评质量标准考核体系,以现有行政审批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难以高质量完成。当前,全国不少环评编制单位往往与环评报告审批单位存在利益关系,违反了环评法的有关规定;有些是其下属事业单位,这种体制如不改变,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就难以保障。
缺乏统一的环评质量标准,影响了环评的科学性。有关部门反映,现行建设项目环评按照投资主体和投资额来划定分级审批范围,往往会使一些投资限额以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肢解送审通过审批,还有的一些中小企业投资额度小而污染严重的项目也在审批过程中得以通过。此外,省市县各级层层设立专家库,专家水平参差不齐;选择环评审查小组的专家带有主观意向;一些环评审批部门没有按照环评法的相关要求,将审批中未采纳的结论和审查意见存档。由于环评审批缺乏统一的环评质量标准,影响了环评的科学性,甚至产生了污染企业和被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转移现象。检查中了解到,2007年蓝藻事件之后,江苏被查处的太湖流域个别污染企业又有向苏北和其他地区转移的现象。(陈至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