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发生的奶粉事件暴露食品安全软肋,违法成本和监管流程成舆论焦点
●相比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将更有效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事实证明,这种监管职责的划分隐患很多
●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后的评估,如发现原标准不适当,有缺陷,应及时修订
23日至28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该草案历经今年4月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社会广为关注。
9月初,三鹿奶粉被曝光含三聚氰胺,之后国内多家奶粉企业均被检出三聚氰胺。据卫生部通报,截至10月8日,全国因此次问题奶粉事件住院治疗的婴幼儿还有10666名。这起事件,给正在制定中的食品安全法哪些警示?
警示一:
缺乏惩罚性赔偿
事件回放:9月20日,伊利、蒙牛、光明等21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负责人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集体对社会郑重承诺,将承担起责任,严格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面对企业联合道歉,公众反应非常平淡。甚至有公众表示:拒绝这类道歉,更希望看到如何严惩违法企业。
与现行相关法律相比,食品安全法草案已加大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确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幅提高罚款标准。现行相关法律中的最高罚额只有违法所得的5倍。违法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等,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
——引入从业人员的禁止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等。
“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一规定也被明确写入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并细化为相关制度: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最终达到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的目的;
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近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赔偿机制威慑力不足。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补偿性赔偿远远不足以遏制企业为逐利而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
他建议,对因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故意行为致害的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要求一定比例或数额的惩罚性赔偿。
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大幅度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