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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领导干部搞形象工程造成损失或被免职
2008年09月02日 10:38:00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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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日前下发一份红头文件,旨在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

    这份文件通知甘肃各市、州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即日起执行《甘肃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分五章二十五条。

    《规定》的出台,
是源于甘肃省委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保证各级领导干部科学用权、民主用权、依法用权。

    《规定》说,各级党政正职负责全面工作,一般不具体分管人事、财务、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工作。领导干部应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规定》还说,凡列入议事范围的内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杜绝个人决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现象。

    《规定》称,涉及重大问题或事关全局、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规定》针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指出,提拔任用干部必须做到未经民主推荐的不讨论、未经组织考察的不讨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讨论、任职材料不齐全的不讨论、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讨论、群众反映问题未查清的不讨论。

    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称,应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领导干部离任手续交接制度等。同时,各级党委应采取多种方式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以及执行议事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责任追究章节中,《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不得提拔任职,已经提任的应予以降职或免职。因滥用职权造成较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的,依照失职、渎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记者 殷春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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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安传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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