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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
退票手续费的收取该适时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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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出答案的人:
火车票退票收取手续费很多人都经历过,目前它的貌似理所当然,实际上更多是因为它“全国统一”的“明码实价”,造成大家潜意识里的被动默认,大多数人对此“有苦难言”。民众维权意识愈发明确的今天,高达票价20%的高额手续费,到了该作出调整的时候了。
什么都无聊:
收取20%退票火车费某种程度上可以被归到“霸王条款”的“队伍”。举个简单例子,关于退票时“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这条规定,就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交易的原则。
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车票是旅客和车站的“合同”,谁违约谁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因旅客原因退票,旅客确实应向车站缴纳一定退票费,但这个费用应视退票时间收取,如果铁路部门能再次发售该票,就不应收取退票费,只有影响继续发售才可适当收取,而不应一味收取20%的额度。
五月的冰豆:
如果退票属单方面取消运输合同的行为,应该民众给予赔偿,那么,列车晚点属不属于运输方未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应给予民众赔偿?铁路部门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按时发车,导致民众持票不能上车是不是也不仅仅能退票了事呢?
保障旅客权益,“铁老大”更应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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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外夜很黑:
从发改委给的答复看,铁路部门的收费方式是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制定实行的,《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从这个角度看,这确实属依法行政,但有一点纳闷:铁路收取手续费由铁道部规定合适吗?
康师傅酸梅汤:
从现行法律可看出,“铁老大”更多是利用了自身优势为自己谋利,这也是它的权利,但作为具有绝对垄断性质的铁路部门,在涉及普通乘客利益时,可否放下身段,制定出更人性化的方式来让利于乘客呢?
也许吧:
现行退票方式是强制收取,即使乘客购票即是接受“合同”条款,但这样显然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客运部门收取退票费,没举行听证会,未听取合同对方即消费者的意见,作为强势的垄断部门,这种做法显得很是“冰冷”。
说都不会话了:
在现有规章制度下,作为游戏制定者和参与者的公共利益部门在考虑问题时,更应放弃部门利益,把优势向普通群众倾斜,这也符合向服务型角色转变的要求。就目前状况看,破解退票费问题,更多还须铁路部门的“自我觉悟”,才能真正让利于乘客。
【冷眼旁观】
现行火车退票制度的确该改了
发改委的积极回应,对取消火车退票手续费无疑具有助推作用。不过与此同时,发改委也“坦承”,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比如,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双方订立、履行、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调整,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由此,退票费所对应的,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虚糜损失的赔偿。
取消退票手续费不能止于建议?
7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尽管已经向相关部门建议有条件地取消铁路客运退票费,但国家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火车退票费存废不是个小问题
火车退票费是个老问题,广大旅客对此早就提出了质疑,但此问题的解决一直没有获得任何进展,铁路部门照收不误,而老百姓似乎也做不到对退票费不满就不坐火车。现在有了国家发改委“撑腰”,这一问题的解决想必有推进的可能。从发改委回复的函件中可以看出,所谓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其实是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我相信,大多数旅客对发改委的这个建议是认同的。
退票手续费取消无门了吗?
谁都知道火车票退票时一应收取20%的手续费很不合理,但是长期以来,竟没有一个得力部门能力推此事解决。7月6日《法制日报》消息说:国家发改委首次建议铁道部有限度地取消退票手续费。
7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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