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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惩罚应足以让野蛮拆迁者感到震慑
2008年06月22日 09:25:08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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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拆案,两名拆迁人员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审。他们在尚未与对方签署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就以“钉子户”为由强行拆除对方的楼房。据悉,这是武汉市首次对野蛮强拆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6月21日《楚天都市报》)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改造步伐的加快,
由拆迁引起的纠纷以及野蛮拆迁行为引起的公众不满,屡见不鲜。正如此次两名被告所供认,在许多情况下,野蛮拆迁者并非不知道这种行为违反法律,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想利用拆迁后所取得的优势谈判地位,逼迫对方签订“城下之盟”,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也正如此次公诉人在庭上所指出的,这些野蛮拆迁者在趋利心态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物权法》有关“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规定,依照新《刑法》第26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理应受到法律严惩。他们此次被送上法庭,即将受到应有的制裁,自然大快人心。

    但也应注意到,新《刑法》早在1997年就已生效,野蛮拆迁的纠纷、恶性事件,也并非在武汉市首次发生。但6月20日的开庭,却是武汉市对这类案件的首次刑事追究。在全国范围内,野蛮拆迁事件见怪不怪,但因此“吃官司”的案例却几近于无。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以往这类纠纷大多以民事索赔方式处理,这是因野蛮拆迁方往往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不但令有关方面在处理时顾虑重重,甚至让受害人也慑于对方的气势,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正当权益。这种现象恰恰给了野蛮拆迁者以鼓励,因为这种“拆了你的屋,逼你接受我的条件”的结果,正是他们所希望见到的。

    不仅如此,由于野蛮拆迁一旦得逞,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此前对这类行为很少诉诸刑律,又让其有恃无恐,认为风险不大,值得去冒。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警示违法者,法律可能的惩罚不足以让野蛮拆迁者感到震慑时,野蛮拆迁之屡禁不止,也就毫不足怪了。

    其实,什么才是真正“维护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维护民众包括居住权在内的正当权力,才是真正“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对野蛮拆迁等侵害民众财产和正当居住权的行为,运用业已存在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者加以严惩,使一切敢于罔顾法律、顶风作案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体会到触犯法律所必然付出的重大代价,才能真正体现依法治国的原则,才能令动此邪念者知道畏法,才能从制度和法律层面,真正有效地遏制野蛮拆迁的蔓延。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对野蛮拆迁的庭审,为依法保障“动迁户”正当权益、切实遏制野蛮拆迁,开了一个很好的示例。在一个文明、法制化的现代社会里,依法庭审野蛮拆迁者不应该成为新闻,相反,野蛮拆迁本身才应该是很少听到、令人惊讶的新闻。期待武汉市对野蛮强拆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能成为一个引导全国的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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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永霞 )
· 绝!援川志愿者房屋遭野蛮拆迁成废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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