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子眼偷窥民宅,数百业主隐私疑被曝光。深圳罗湖雅园立交桥旁一个摄像头,白天监控道路,午夜则转向旁边住宅楼拍摄女人洗澡、男女脱衣等居民隐私。更可怕的是,视频会在深圳政府部门信息网上实时直播,网民可随意观看。电子眼不断增多,帮忙提高破案率、保护居民安全;但是,居民隐私又该如何保障?(5月12日
南方都市报)
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都曾宣布要陆续安装20万个以上的摄像头,几乎覆盖市区所有公共场合——未来的社会将是一个具有高度监视技术的社会,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电子眼本身无法被原罪,用得好,它可以是保护神,用得失当,它可能扮演非法偷窥者。随着电子眼的功能日趋完善、所拍摄的清晰度越来越高、声像传播效率与途径飞速发展,偷窥的危害也日趋升级。
当然,为捍卫公共利益,适度让渡个体权利与自由,既是社会生存秩序使然,也是自由权利的相对性使然。问题是,这种让渡本身也需要一个“度”:这个“度”就是权力行使得合法性与可控性。“深圳电子眼偷窥民宅,数百业主隐私疑被曝光”事件,是电子眼泛滥、监管失控的一个典型,比较触目惊心的是:这些偷窥内容竟然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网上的实时视频直播里一览无余。那么,如果没有这个信息公开网,被公共电子眼偷窥下的公民能意识到自己的隐私正在被不限级地直播吗?换个问法,除了这个被曝光的摄像头,还有多少“公器”名义下的电子眼正冠冕堂皇地偷窥者我们的隐私呢?
电子眼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电子眼后的权力失控。首先,程序而言,到底谁有资格安装电子眼、装不装电子眼、装多少、装在什么位置、可以监控到什么内容等等,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即便安装完毕,也应当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在有摄像头的位置进行标明,比如在英国,凡是安装了摄像头的地方都有明显的标志。其次,要做好对电子眼操控者的监控,以无赖假设严防偷窥出现的可能,加大对特殊部门行使特殊权力的约束,重治“偷窥”行为。做到这点并不难,只要全部摄录并储存监控内容,监管部门不定期抽检,对记录内容不完整,有明显删减嫌疑而无法自证清白的,应推定权力方有“偷窥”隐私之罪,严加处罚。
根本而言,保护电子眼背后的公民隐私,还得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立法。美国在1974年颁布的《隐私权法案》中就明确了政府机构有义务保护个人信息。目前,我国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际上强调了政府信息的公开,但是对于公开信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相关规定仍显薄弱。事实上,出于工作的需要,不仅在电子眼下,很多政府部门都掌握了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就很难在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找到平衡点。往往带来双重疑问:相关部门会否以保护个人信息为名,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以公开政府信息的名义,贸然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
深圳某电子眼白天黑夜扮演的“双面娇娃”,警示我们: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既需要约束相关权力,也需要法制框架的严实捍卫。(宋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