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后首个工作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等5位公民来到县政府,申请县政府公开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遭到拒绝。为此,这5人一纸诉状将汝城县政府告上法庭。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有关信息公开的“民告官”案。(5月7日《北京青年报》)
如果我们承认,过去政府意志主导下的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犹抱琵琶半遮面”,是受传统积弊的干扰和潜规则的影响,那么,随着今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信息公开不再是“恩赐”,而是政府法定的义务。像上文个案中县政府在履行职责中记录和保存的有关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公民是有权得到这些信息的。而县政府拒绝公开“改制调查报告”,实际上是对信息公开的认识模糊和对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淡薄。
享有知情权的黄由俭等5位公民在县政府面前“碰壁”,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只有进行诉讼。从这个范畴思考,说明权利并不是摆在那里就可以得到的,一定程度上需要借助司法来争取和维护。
从另一个层面说,政府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也需要外力的监督。因为,政府也会存在不作为的情况,甚至少数部门会出于功利、政绩等原因,在执法层面以恣意权力抗衡公民法定权利。那么,当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司法途径是最权威、最有效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看,湖南汝城的全国首例有关信息公开的“民告官”案蕴涵着的价值期待是:在信息公开个案层面,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制,发挥规制公权、保障私权的职能,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真正落实到百姓生活中。
更重要的意义是,发生在湖南汝城的信息公开“第一案”还肩负着多重期待——政府角色还原“仆人”身份;司法约束权力恣意的空间;维护广大公民知情权;推动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等等。“天下之事难于法之必行”,这是古训,也是今天建设法治社会和打造“阳光政府”所应高度重视的问题。(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