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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返航事件2名乘客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索赔
2008年05月01日 08:28:21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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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因“返航事件”对东航做出处罚

    4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因“返航事件”对东航做出处罚:一、停止东航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交由其他航空公司经营。二、对东航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中新社发 井韦 摄

    东航今年一季度完成营业收入106.09亿元

    东航返航事件背后的维权困局:逐渐扭曲的维权方式

    东航被停航线、航班损失将达4.05亿元(图)

    “我局经审查认为,该飞行员的行为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法律决定不予立案。”4月30日下午,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3·31”飞行员人为返航事件中的乘客黄春明和陈卫国,收到了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但随后,两人的代理律师就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法院回复,将在“五·一”假期后给立案通知书,据悉,这也是官渡区人民法院接到的该起返航事件的首起诉讼。

    公安局不予立案

    今年的3月31日,昆明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春明跟一家公司的董事长陈卫国,乘坐东航公司云南分公司18时40分由昆明飞往版纳的MU5716航班。当飞机已经飞临版纳机场上空准备降落时,突然飞机颠簸了几下后掉头飞回了昆明。在安全抵达昆明之前的半小时,乘客都是以为发生了什么危险情况,而黄春明和陈卫国原计划第二天在版纳参加一个商业谈判,也不得不推迟一天,在经济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4月23日,黄春明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到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报案:飞行员用人为返航来发泄对公司的不满,不顾全机100多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实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0日下午,黄春明、陈卫国两人接到了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在这张通知书上民用机场公安局作了以下回复:“我局经审查认为该飞行员的行为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乘客已直接起诉

    “我们不申请复议,直接起诉了!”30日,黄春明说,他们两人的代理律师已经向官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

    两人的代理律师伍开国介绍:当MU5716航班从版纳返回昆明机场后,航空公司没有任何人出来对返航事件向原告等乘客做出任何解释,事后,在乘客的一片质疑声中,被告却谎称返航是因天气原因,继续欺骗广大乘客。2008年4月16日,民航总局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后认定为:此次返航事件,主要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

    “东航云南分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己构成商业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伍开国说,而且,在其违规返航的过程中,两名原告乘客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处于对飞行安全的担扰,一直处在惊恐和高度紧张状态中,精神上受到了长达30多分钟的痛苦和折磨。东航云南分公司随后的公然说慌、隐满真相的做法也再一次深深伤害了原告,使原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东航不能在事后赔偿乘客400元了事。除要求东航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道歉外,他们还要求东航赔偿每位当事乘客双倍的购票款132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680元。

    “还有其他的乘客要起诉吗?如果有的话就转告他们一起递交诉讼,我们好一起办理。”最后,伍开国律师转述官渡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话语说。据了解,这是官渡区人民法院接到该返航事件的首起诉讼。(来源:生活新报 记者 陈会菊)

    前东航飞行员郑志宏被判赔133万 称判决很公正

    用了近40分钟,审判长才宣读完两份判决书。第一份:郑志宏返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发放给他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73005.96元;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郑志宏支付原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违约金一百三十万元的判决;郑志宏赔偿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05元;

    第二份:确认郑志宏与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东航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郑志宏办理人事、工资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

    东航“返航门”幕后危机揭底

    4月17日,正处在“返航门”漩涡中的东方航空收到民航总局处罚决定,罚款150万元,并停止云南部分航线的经营权,而对于相关责任飞行员的处理结果也将于近期公布。由于牵涉旅客利益,该事件在3月份的多起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资纠纷中备受公众关注,同时,又由于东航对该事件处理方法失当,使东航以及相关飞行员随后成为众矢之的,但在事件的背后,暴露的却是航空公司在民航市场化进程中无法突破体制弊端的困局。

    “东航返航事件”与《工会法》立法软肋

    “东航返航事件”中工会失语的根本原因在于:《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不履行职责必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工会法》对工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性规则缺乏明确规定。

    解放日报:东航集体返航事件后的思考 

    东航发生的集体返航事件,已经引起业内外的广泛关注。事情的起因是,一些飞行员对薪酬不满,集体抵制补缴税款,经申诉无效,最终亮出“撒手锏”。此事现已受到初步处理,但留下的诸多教训却仍应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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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姚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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