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悬挂特种车辆牌照的小轿车追尾碰撞一辆出租车,令人惊奇的是,事故发生后,小轿车司机居然不先勘查事故现场,而是第一时间将特种牌取下,从车尾拿出另一副车牌装上。这一切都被广州交警通过交通视频监控系统发现。这一套牌闹剧连平素走惯“马路江湖”的出租车司机也为之目瞪口呆。
机动车素有“马路杀手”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关责任倾斜分配的规定可见一斑。套牌车则相当于马路上的“蒙面杀手”。套牌车掩盖了驾驶人的真实面目,当发生交通肇事时将违规违法责任直接转嫁于他人,除非能在现场抓获肇事车辆,否则要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绝非易事,即便影像监控技术再发达,想在高速驰骋的车中捕获驾驶者的庐山真面目恐怕尚待时日。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们才需要给每一辆行走于马路之上的车辆穿上唯一的“外套”,通过这件醒目的“外套”能迅速锁定驾驶员,而不是奢望肇事司机在肇事后减慢车速摇下车窗给监控镜头一个大特写。试想,如果满大街跑的都是不能定位的蒙面人,这是让人何等恐慌的情景?
套牌的“好处”当然不止于交通肇事之后。车主表示,自己之所以套用特种车牌,主要是想逃避相关税费和路费。而那些不幸被别人套用了自己车牌的车主,光是交纳交通违章罚款就够冤的。明明自己才是受害人,却天天跑着找执法部门证明自己是无辜的,真正违法违规的人却躲在一旁捂着嘴偷笑。
一边是可观的利益回报、责任规避,另一边却是低廉的违法成本,天平的两端严重失衡。民警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500元、扣6分的处罚,不少人惊呼处罚太轻,不足为诫。但此举确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出的合法行政处罚。即便民警可依法扣留机动车辆,但只要当事人能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就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也就是说,处罚套牌车辆在一定程度上停留于“罚款”阶段。
倒不必苛责法律的滞后性。自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执法部门开始援引其中的相关规定对套牌车进行处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拘留”这种行政处罚措施开始适用于对套牌车的查处。
我们必须认识到,上述两种处罚依据在某程度上并不一致。行政处罚中有一著名原则,称“比例原则”。其基本涵义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早在魏玛时期的德国行政法学家弗莱纳就为其下过注脚———“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但是,如果这只小麻雀已经发展成巨鸟了呢?那么结论是,法律自应另当别论。(洪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