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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让环境“痛感”不再剧烈
2008年02月24日 08:32:39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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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观察

    一个事件,一个人物,作为历史长河的一个浪花,无疑是渺小的。但很多时候,这种“小”,却能让一个国家快走一步。

    其实,严格来说,环保“第一案”中张长林并不是以违反环境法的罪名被判刑的,他的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只不过是与破坏环境有关而已。因为,事发的时候,《环境保护
法》还没有生效。

    至今,大约已经很少有人能记住第一个因违反环保而受到刑事处分的人的名字,但,更多的人因此知道,严重违反环保、造成重大后果,可能要坐牢的。这常常比连篇累牍的说教要有力量。

    以《环境保护法》为开端,中国的环境法律也走过了近30年的历程。

    1979年开始“试行”的《环境保护法》,直到1989年正式颁布。这一试行就是10年。而这十年,中国的其他环保法律很少出台。原因不难理解,那时的环境“痛感”也不像现在这样剧烈。

    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的10年时间里,中国一系列环保法律相继出台,环境立法的速度居各部门立法之首。可以说,就立法的全面性而言,中国的环保立法在世界上也是相对完备的。

    一系列环保法律的诞生和修改,正好与中国不断的改革实践相对应。经济飞速发展,环保形势越发严峻,生态受到破坏,影响到可持续发展。逐步改革经济发展模式,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正日益成为社会共识,而立法,就是把这些改革共识固化。

    和其他法律的产生一样,环保立法也是改革的产物,伴随着改革的全过程。

    但到了今天,改革开放30年后,环保形势又对环保法律提出了挑战。我们已不能满足于环保法律“量”的覆盖,而必须对环保法律的“质”进行重新审视。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面对人们日益高涨的环保意识,环保法律已经显露出它的欠缺之处。

    环境立法存在空白,至今尚未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配套立法迟缓,如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环境监测、饮用水源保护等配套法规迟迟未出台;现有法律法规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行政处罚种类单一,基本以罚款为主,且现行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过低,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问题一直不能解决;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等。

    这些缺憾,事实上已经显示出,我们环保法律需从整体上进行“大修”。2006年年底,有消息说,针对环保法规多但执行力弱的情况,我国将用10年时间,形成覆盖环境保护各个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政策法制体系。

    改革在继续,体制改革的成果需要制度化。环保也是如此。环保形势在变,环保法律也一样要与时俱进,让环境“痛感”不再剧烈。

    □艾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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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新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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