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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02月21日 18:05:43  来源:新华网、人事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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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 新华社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摘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即可带薪休假

    新华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魏武)我国人事部近日发布规定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

    新华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魏武)人事部近日发布、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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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荣忠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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