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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考试加两分”“惠女”还是炒作?
2008年02月14日 08:21:22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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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18市区学“信阳模式”

    《意见》在信阳实施后,信阳市还没有经历过一次中考、高考,信阳的部 分中学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除了有些男生家长有些意见之外,学校会尽量按照规定办。因为只有两分的差别,所以男生家长的反对之声也并非特别大。

    信阳市人民对《意见》的反应异常平静,“就像当时‘禁酒令’出台一样,大家都默默接受。”

    雷丽萍说,《意见》出台以后,在河南省全省引起了关注。按照她的说法,2007年12月是“推进月”。现在全省有18个市区把信阳此举作为“模式”在学习,其中步伐最快的要属洛阳市,洛阳即将推出类似关爱女性的规定。

    2008年1月,《河南日报》花了很大的篇幅报道此事。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河南省妇联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说,信阳的做法省里很支持,目前已经上报给中国妇女联合会,进行下一步宣传。

  60%网民质疑对男性不公平

    现在让雷丽萍头疼的,正是来自网络高涨的反对之声。

    据某网站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近一万名投票者中,认为“女干部的笔试总成绩按笔试满分的2%加分”是对男性不公平的占61.51%,对此做法赞成的占31.64%,持“无所谓”态度的占6.86%。而对“女生升高中或中专时,笔试成绩加两分”这条规定的态度与上面基本持平。

    新华网上讨论专区大多数人质疑,如此“关爱”似乎有点矫枉过正,反而会造成新的男女不平等。

    有网友留言:这是男女真正意义走向平等的重要举措,女性的受教育权首先要得到保障,但不值得全国推广。这难道不是歧视男生吗?关爱女性,咱也不能有失公平吧?男性占主导地位那是社会分工造成的,不是加分就能改变。男性有男性的劣势,女性也有女性的优势,我就为男性抱不平! 

    有人认为,应该从道德上衡量,而不是牺牲男性的利益去保护女性,制度本身造成了新的不平衡。

    《意见》通过媒体曝光之后,媒体舆论更是一片哗然。评论多认为:信阳的这个《意见》是给女性搞特殊化,潜藏着对女性的施舍甚至歧视。给女性加分,显示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虚伪。应该培养全社会关爱女性的观念。应该让女性在社会地位、经济待遇和工作机会上与男性平等,在社会事务中,给予女性应有的尊重和爱护。在社会各领域淡化性别界限,除特殊行业外,不以性别作为升学、录用、晋升的障碍,对女性来说,这才是最好的公平。

    有法律人士称《意见》不违宪

    在众多的评议中,很多人质疑《意见》的合法性。

    北京某媒体认为:该项规定法律依据何在的质疑。《意见》的制定超出了政府作出规定的权限范围。这些仅在信阳有效的规定,事关公民基本权利,只适宜由当地人大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做出,而不应由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做出。

    在政府与立法机关的权力架构中,立法机关是包括公民基本权利事项在内规定的制订者,同级政府则是立法机关制订的法规与相关决策的具体执行人,直接代替立法机关就事涉公民基本权利事项作出规定并执行,是对于立法机关专有权力的僭越。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意见》本身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法规行之有效后,往往成为法律的储备和补充,应该鼓励地方做出一些好的规定。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特点,类似《意见》的这种规定在地方很常见,合理有效的慢慢会上升成法律,有些就会被淘汰。比如说浙江以前出台过一个规定,女性到达一定年龄,可以未婚生育,这和当时浙江的地方特点有很大的关系,后来慢慢不适应变化了,规定就会自然消亡。

    专家称尊重女性要实实在在

    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周运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意见》是尊重女性的一个很好的尝试,是对人的权益的保护。地方能够制定出来这些实实在在的关爱女性的规定,这件事情创新意义大于分数本身。分数的多少只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这可以慢慢来讨论,解决。

    “尊重女性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或者《宪法》等宏观层面上,应该给女性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周运清说道:“根据女性特殊生理情况和在社会实际状况,对于女性的特殊关照,给予差别待遇,没什么不好。在这个社会,男性拥有的社会资源比女性多很多,这还是一个包括文化、制度等多方面的积习。如果要平等,就应该把女性应该拥有的权益还给她。”

    对于合理性的要求,则应该再仔细商榷。“女孩在升入高中或市管各类中专、职业学校时,笔试总成绩加2分。”从现实来看,女孩的考试能力并不比男孩差,这样的差别待遇,可能不具有说服力。 

    还有学者指出,在严格遵守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大前提下,对那些按计划生育的女儿户出台更加优惠政策,加大对生女儿家庭在福利和保险等方面的优惠力度。对生女孩的父母在“养老、医疗”及女孩上学等方面加大优惠政策的倾斜力度。  

    《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选摘:

    第一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女孩的农民家庭,减免20%的分娩医疗费用;费用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出,市县两级各承担50%。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足哺乳时间。 

    第十二条 本市各类高中、市管各类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考试,女孩总成绩加2分。 

    第二十条 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女干部的笔试总成绩按笔试满分的2%加分。 

    第二十一条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秀等次优先评定女职工。 

    第三十七条 加大对侵犯女性权益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强奸、拐卖妇女、引诱胁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受案率和结案率达到100%。(记者 杜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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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惠迪 王永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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