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安徽等省市法院全面推行判后答疑或判后释明制度,由法官向案件当事人释疑解惑,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和判决内容,以增强判决的针对性和说服力,提高初次申诉的息诉率,减少重复申诉,收到明显效果。
所谓判后答疑或判后释明,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完毕并作出判决之后,
就案件有关情况向当事人进一步作出解释,详细说明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尽量减少当事人因对判决不理解、不服气而提出申诉、重复申诉。各地实施判后答疑制度以来,当事人申诉特别是重复申诉明显减少。据统计,由于判后答疑制度的推广,去年北京和上海的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分别达到了86.3%和89.22%。
应该说,如果案件当事人对法官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存在疑问,对判决结果不服,那么向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原本是法官分内的工作。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做好这项工作却颇为不易。据报道,对于自己能否很好地为当事人释疑解惑,有些法官并不十分自信,个别法官甚至担心,“我不答疑他还比较明白,我一答疑他反倒更加糊涂了”,反而加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不信任。正是出于这样的顾虑,有的法官不愿或不敢勇敢地承担起判后答疑的责任。
一些法官的答疑令当事人“更加糊涂”,责任主要在法官,而不能怪当事人“愚昧”、“不懂法”。有的时候,法官的答疑只是走一个形式,只是对判决书来一次简单的重复,当事人如果看不明白判决书,同样也听不明白法官的答疑;反之,如果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明白,能够以理服人,即便当事人是一个文盲,他请一个基本通法理、明事理的其他人也能帮他“读”懂判决书,而无需跑到法院来听法官答疑。
所以,向当事人释疑解惑的工作,其实在法院的实质性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判决书当中就应该做得尽量充分、扎实。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要求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改变以往“言简意赅”、“惜墨如金”的面貌,做到“长篇累牍”、“不厌其烦”,对当事人和公众作出详细的交代。判决书是法官交给当事人和公众的一份答卷,如果人们在判决书中只看到一个冷冰冰、硬邦邦的答案,却看不到法官答题和论证的详细过程,于是难免疑惑丛生。而且,如果法官的审判真正做到了客观、公正,他就应当愿意并敢于在判决书中全面如实地展现这种客观、公正,而不必一定要等到判后答疑时才向当事人“实话实说”。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审判某一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官并未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他作出的判决,并非出于他作为法官的真实意愿与认知,而是某些案外因素或压力干预的结果。如几年前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涉黑大案”,由于检方证据不足,当地法院一审宣判几名被告无罪,第二天该市有关领导紧急召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人开会,对办案法官提出强烈批评,要求立即启动再审程序,一定要改判有罪。在有关方面的压力下,办案法官被迫作出“违心判决”,被告很快被判刑(2005年9月1日《北京青年报》)。不独立则无以自主,不自主则无以自负其责,如果法官被迫作出“违心判决”,则意味着他无法对他作出的判决独立承担责任,那么又怎能要求他独立承担对当事人判后答疑的责任呢?
法院既是一个“明法理”的地方,也应当是一个“讲道理”的地方,“明法理”可以增强司法判决的威慑力,“讲道理”可以增强司法判决的说服力。法官敢不敢在判决之后向当事人阐明法理、讲清道理,判后答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事实上对法官的素质、办案质量、独立审判权乃至整个司法环境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讲,判后答疑尽管未必是一个特别宏大的主题,但却称得上是检验司法公正的一块试金石,以判后答疑为新的起点,我们可以作出许多司法改革的精彩文章。
(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