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决策失误也是一种腐败,由此还引来一番热议。诚然,把决策失误归入腐败有泛化“腐败”概念之嫌,但就决策失误本身来说,其危害性的确是不可低估的。
要决策,就会有风险,任何决策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但有几种决策失误是不应该被原谅的。比如,决策失误的背后,往往有腐败的身影,这里不妨名之为
“腐败”决策;还有因形象、面子、政绩而导致的决策失误,是为“形象”决策;因急功近利、盲目跟风而决策失误的,是为“盲目”决策;因刚愎自用、违背规律、不讲科学而决策失误的,是为“愚昧”决策。这4种或兼而有之的决策,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和群众的检验,更经不起历史的检验,损失很大,影响恶劣。
在防范决策失误上,我们也有不少较为有效的应对之策。比如,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建立问责制和赔偿制等等。然而,在追究一些决策失误时也发现,有的决策严格地走了程序,专家论证、群众参与一样也不少,最终的决策也是集体作出,因而让你无法问责。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的决策制度被一些人当作了“挡箭牌”,使他们在决策侥幸成功时得私利,决策失误时逃避责任。究其原因,就在于有决策权的人,对某一决策先有结论或明确意向,又主导了决策制度的执行,决策程序往往就被认认真真地走了过场。同时,决策者往往重视论证决策的可行性,而不去论证决策的不可行性。决策程序中少了不可行性论证这一环,无异于验钞只验一面,隐患不言而喻。
针对决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年,我们的决策制度和机制有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策科学”被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民主决策”要“依法实行”,“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等等。明确要求,要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一些决策失误的发生,根源在于长官意志的决定性作用,在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因此我们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可以期待的是,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有效防范决策失误。
决策失误损失巨大,意味着所有做过的事、走过的路都必须回到最初的起点,所有的付出与努力都因此而白费,发展的进程也因此而延缓。决策失误的仅有价值只在于,在跌倒的地方竖起了一块警示牌,以让后来者避过。而不执行正确的决策制度和机制,不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其结果只能是,不在一个地方跌倒,就会在另一个地方跌倒,决策失误的学费就会一交再交。(陈家兴)

人大教授呼吁:今后反腐重点要转向决策类腐败
毛昭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对贪污、受贿等经济腐败的查处力度很大,党章和法律已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惩处体系,但对危害性更大的决策类腐败,却还缺乏严格的评价、惩处体系,这是反腐工作中的一个缺失。
毛昭晖举了浙江定海古城的拆除的例子。2000年5月,在“旧城改造”名义下,浙江省舟山市政府不顾文物保护专家和广大市民的反对,将定海古城有代表性的古建筑强行拆除。部分定海百姓将毁坏定海古城的舟山市政府推上被告席,但最后是政府一方胜诉,定海古城无可挽回地被拆除。据报道,一开始诉状递交到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主要负责人说:“这事是市里‘五套班子’定的,你们不要闹了,告也告不赢,我们也不会受理!”
我国决策失误率有30%这么高吗?
近日,在《法治影响生活·2007中国法治蓝皮书》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毛昭晖教授说,从国际的视角看,我们国家的决策失误率有30%,西方发达国家却只有5%左右。长期以来我们对决策类腐败惩治力度不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1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决策腐败”杀伤大
现实生活中,因决策的随意、盲目、功利性甚至掌权者为求个人私利而把“好事”做成损害百姓利益的“败家子项目”的事情屡见不鲜。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不管决策者失误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只要不触犯刑律,都会在交次“学费”之后不了了之,很少听说有谁因决策失误而被问责的。从民间流传的“既怕领导贪污,更怕领导失误”的顺口溜中,可以看出百姓对这种“决策腐败”的深恶痛绝。
政府决策应引入“不可行性论证”
沈阳市政协委员应其元在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时,总是从“需要”出发去论证决策的“可行性”,这种先入为主的“先定结论、后求论据、正方充分、反方缺失”的论证方式应该彻底改变,要把“不可行性论证”纳入政府的重大决策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