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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文华之死,一石激起千层浪,终于打破了已弊端缠身的城管制度的平静表象。一时间群情激愤,城管队员成为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城管“存废”更被许多人提到了桌面。然而,一废就可一了百了、一劳永逸?城管真得百无是处?激愤之后,我们更应该慎思明辨,只有这样才能破解城管困局......

====还原:被“妖魔化”的城管====

对城管功过,应有冷静公允、追根溯源的评价,之后再论存废及长久解决之道 

 城管的出现体现了城市管理的进步

   1月14日,来自全国各地法学专家、相关政府官员齐聚中央民族大学参加"综合行政执法学术研讨会",会上的主导意见是,城管队伍存在很有价值。

   从实际效果来看,城管管了许多其他部门不愿管的事,而且还有明显成绩。比如,对"城市牛皮癣"的小广告清理,对夜间噪音扰民的商贩管理,对违章建筑的管理处罚等,他们绝不仅仅是抄没小摊小贩,而确实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  >>>>点击详细

    分析: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正确评估

====探究:城管“暴力执法”的根源====

城管“暴力执法“的根源,依然是对权力的约束不足

 在实际操作中,城管体制无论横向制约还是纵向约束均存在缺陷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伍华军认为,我国城管机构在设置上,“中央无部委、省里无厅局”,纯粹属“地方部队”,只为地方利益服务,缺少上级对口主管机关,用群众的话说就是“只有公公,没有婆婆”,规范行政存在先天不足。


从横向上看,城管局也不像公检法机构一样存在权力制衡。 

    伍华军等法学专家分析认为,由于在体制机制上缺乏权力制约,有些地方城管部门沿袭计划经济时代残留的行政习惯,更多采取运动式管理、权力式管理,而与法治式管理渐行渐远。

    他说,在这样缺乏制约的环境中,思想觉悟稍低、自制力差的人很容易走向暴力执法,而像天门事件这样把人活活打死,可以称为“暴力盲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点击详细 

“城管冲突”屡屡发生,实际上是城市管理缺乏预见性、科学性、合理性所至,这不是“存废”城管所能解决的。  

 换句话说,“城管”这支自称“擦屁股”的队伍,要面对、解决的问题,超出了他们的职责、能力范畴。硬要他们去解决,只有依靠强制手段,最后上下受气,成为被“妖魔化”的一群人。  >>>>点击详细            

                             

(资料图片)

   城管制度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在一些环节上积累起了越来越严重的弊端,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了

    这些问题和弊端主要表现为:其一,城管部门的执法权过于集中,权限过大,有些地方的城管部门不甘于已经集中到手的权力,不断争取扩充权力范围,试图把他们认为该管的事项都统统管起来。如此“一家独大”的局面,既赋予了城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助长了城管人员擅权滥权的冲动,客观上也给城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使城管人员经常性地处在紧张情绪和焦虑状态之中,形成“权力越大、压力越大、擅权滥权冲动越大、与管理对象的矛盾越大”的恶性循环。其二,城管部门强制执法有余,柔性服务不足,对普通百姓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缺乏应有的体察和关切。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绝对美观”,城管人员把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驱逐在城市中辛苦谋生的“走鬼”,却没有想到后者被罚款、被没收谋生工具之后,将陷入何等凄惶的境地。当务之急,城管执法亟须弱化强制管理功能,增强人性化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缓解与管理对象的矛盾冲突,为城市管理开拓新的空间。  >>>>点击详细        

====各方支招:用制度解救被妖魔化的城管 ====

   王立京、伍华军等专家一是将城管部门归口各级政府法制办加以管理,实行“纵向到底”,目前山东省正在尝试这一做法;二是地方同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建立对城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机制;三是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纳入监察部门的日常职能,尤其狠抓问责制,以此促进执法理念的真正转变。 >>>>点击详细 

    加大听证程序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

    日前,两名卡通造型的“城管队员”出现在上海南京西路上。这是上海静安区城管大队在开展“城管与文明携手”宣传活动中率先推出的一项展示城管队员文明执法、服务市民新形象的举措。

    来自山东城管执法一线的孔繁华:期望能够结合城管执法的特点,从听证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听证的告知、通知制度,公开听证制度,主持人及其回避制度,抗辩论制度,听证笔录制度,听证卷宗,举证程序等等放慢,设计出一套相对固定的专门针对城管执法的听证程序。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城管阳光执法,同时进一步避免城管执法与相对人产生强烈冲突。  >>>>点击详细

    建立社会秩序局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 一、建立专门的综合执法机构———社会秩序局,专门承担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职责,与专门承担维持社会公共安全职责的公安局一起形成两大行政执法机关体系;二、社会秩序局内部实行职能分离,采取局队分离的模式。社会秩序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违反社会秩序的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和裁决,执法队附属于社会秩序局,根据行政决定,承担对案件的立案、调查等的公务协助任务,执行社会秩序局的行政决定。  >>>>点击详细

    期待建立全国性统一城管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由于涉及行政体制改革等问题,城管立法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没有法律依据,城管部门终究难以更好地完成工作。如果条件不成熟,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趋于成熟,还是应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城管法。  >>>>点击详细

城管执法中的他山之石

    德国:行政处罚权主要由警察、秩序、税务三个部门实施,但只有警察局和秩序局能上街执法。秩序局是除警察局之外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规划、卫生、工商或者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可以调查有关事实,获取相关证据,但最终都应将案卷移送秩序局,由该局统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点击详细

====回顾:城管的前世今生 ====

    天门城管局的牌子在垃圾堆里被发现。记者 褚朝新 摄

天门事件

    2008年1月8日,湖北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

    湖北天门男子拍摄城管粗暴执法照被打死

    湖北天门城管打人事件:检察机关已同步介入调查

    天门城管打死人续:原城管局长被免市政府要职

    城管打死人续:湖北省委书记代省长批示严惩凶手

                            

   城管执法事件种种

    ◆泼辣椒水事件 引发众怒处境尴尬

    ◆追打商贩事件 不良社会影响谁来解决?

    ◆城管之死事件 制度缺陷酿成的悲剧

    ◆泼尿事件 最戏剧化的执法委屈奖

    ◆“扒裤”事件 当盘山虎遭遇地头蛇

    ◆“保护费”事件 敌对双方的“和平共处论”   >>>>点击详细 

   城管系统发展的三个阶段

    ◆探索阶段(1996年—2002年)

    ◆实施阶段(2002年—2005年)

     ◆困惑和反思阶段(2005年以后)  >>>>点击详细             

(策划:时政频道  责任编辑:赵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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