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被多家媒体确定为2007年度汉字之一,而遏制物价上涨,也因此成了新的一年政府首个直面的民生问题。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规定,商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最高可罚100万。
继发布《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后,国务院又于14日召
开了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据昨日新华社报道,这次会议坦承“价格上涨压力加大,特别是居民生活必需的食品价格出现较快上涨,对群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对这一“国内外各方面矛盾积累和供需关系调整的结果”,会议认为“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加以治理”。
修改《处罚规定》,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当是“综合治理”的具体举措。这是政府下决心遏制“涨价冲动”的一个信号。回顾去年的多次消费品集体涨价风波,不乏行业协会在推波助澜。将行业协会列入责任主体,是因应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过去,行业协会行政色彩浓郁,因而在价格问题上也多与行政机关协调一致。而今,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行业协会社会化已经迈出了较大步伐。作为行业自身的组织在有了身份的归位后,必然会更多地从行业利益出发来推动价格调整。此外,在非政府定价的消费领域,某单个的生产或经营主体,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单独提价,注定会遭到市场的惩罚。一些行业协会正是在这样的转型期里,承载了“价格推手”的特殊使命。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行业协会予以行政处罚甚至重罚,对稳定市场价格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修法仅仅是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制的功能需执法来实现。此番国务院主动修法前,《价格法》和《处罚规定》并不缺失,市场上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也并不鲜见,且动辄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民众生活。但人们在公共传媒上常见的处理方式,却不外乎“责令停止”、“责令收回”、“责令纠正”或“予以告诫”。
同时必须看到,当前市场上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越来越突出,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扰乱了企业经营秩序,影响了人民生活和消费环境。为此,必须依据价格、质量、市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这其中,很多“执法不严”并非源于立法的不完善,而更多地源于执法理念陈旧,甚至还有夹杂着价格执法不作为。
除却强化执法,保障公民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权,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之外,为正常的价格调整建规立制,亦应成为“综合治理”的题中之义。比如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实施,应就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结果的效力等予以法制化,使听证有法可依,并在程序上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代表性,以及听证过程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对价格执法的行政处罚,也应从主要针对已扰乱价格秩序、影响民众生活的行为,转向主要针对违法价格调整程序或许还未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行为。
而在严密监管市场价格调整之外,更需重视的是那些垄断经营的产品价格调整。生产经营者甚至行业协会于价格调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尚有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处罚,垄断部门自身的违法对民生的影响更大,也应置于价格法治之下。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和救济权,赋予司法机关以司法审查之责,当是“综合治理”中更为具体而又不可或缺的部分。
国务院修改价格违法处罚规定
加大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国务院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和发改委解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新华社13日受权播发了《决定》和《处罚规定》。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国务院修改相关规定:串通操纵价格可罚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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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中国商务部召开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称,春节前国家将继续向市场投放储备猪肉,以保障市场供应。目前,国内的猪肉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除西藏外,全国县城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比专项整治前提高了8个百分点;乡镇进点率达到96.3%,比专项整治前提高了25个百分点;县城以上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及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猪肉质量安全状况明显改观。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让百姓过“平价春节”
各部门有更多稳价之举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作出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会议指出,国务院高度重视物价稳定,去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和低收入群众生活。目前,生猪生产正在恢复增长,粮食和油料作物播种面积稳定增加,国家粮食库存充裕,主要工业消费品供大于求,完全能够保证市场供应。但是,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粮食等初级产品价格仍在上涨,国内价格上涨的压力较大。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现少数企业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现象;有的企业故意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物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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