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照片: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发表《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正是这篇报道,给记者朱文娜带来了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的《拘传证》。图为该报道的杂志页面和网络转载页面。记者宋广辉摄
律师认为随意立案要负责任
记者朱文娜向中国记协提出维权请求
1月4日,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公安局派人到法制日报社主管的《法人》杂志拘传记者朱文娜。此前,该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该记者立案调查。
1月1日,《法人》杂志刊登了朱文娜采写的一篇报道,该报道涉及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详见本报1月7日1版《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
本报报道刊发后,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对此事表示关注。1月7日下午,记协相关部门约见《法制日报》有关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朱文娜本人已向记协权益部门提出维权请求。
“不需要回答你这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同时规定,该罪“告诉的才处理”,即只有当某人认为自己被他人诽谤,而且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才能受理。
那么,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对记者立案调查、拘传又有何法律依据呢?1月7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辗转联系到西丰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刘云鹏。
记者问:“有一件事想向您了解情况。不知道您今天是不是上网或看报纸,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法人》杂志记者立案调查了。”
刘云鹏:“我们年终总结,很少关注这些事。如果还有什么其他方面问题,可以问其他人。”
记者:“知道您很忙……”
刘云鹏:“我跟你讲,我们现在年终三级检查,很忙。我不太清楚,也不需要回答你这些问题!”
电话随即挂断。
“你很难用他们不懂法来解释”
2007年12月28日,西丰县人民法院对赵俊苹(曾用名赵俊萍)涉嫌偷税罪、诽谤罪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俊苹犯有两罪,其中,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关于诽谤罪,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俊苹因其经营的沈丰加油站拆迁补偿款问题,对西丰县委主要领导不满。2007年2月至3月间,赵俊苹唆使他人捏造诽谤性的短信息并购买新的手机卡,给多人发出该短信息后,赵俊苹将该短信息及部分县领导的电话号码发送给其亲属赵俊华,并让赵俊华购买新的手机卡,把该短信息发给西丰县的有关领导。后其亲属赵秋红又将信息发给多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
西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赵俊苹为泄愤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判决书没有说明赵俊苹所发短信的内容以及短信到底诽谤何人。判决书采信了西丰县建委副主任刘庆友等28名证人的证言。刘庆友的证言是:“2007年3月10日左右一天上午收到短信,当时一看这条短信是针对县委书记张志国的,直接影响到张志国的威信。同时也影响了西丰县委县政府的形象,是对西丰经济发展成果的污蔑。所以我立即把手机关机,并且接到短信的事向公安局报告。”
其他27名证人证言中,多数直接点明短信是针对县委书记张志国的。
但是,作为诽谤案受害方,县委书记张志国没有出具任何证言。
赵俊苹代理律师高义宝对本报记者说,28份证人证言都不能独立表明受害人张志国受到伤害的事实和伤害后果的程度,只有张志国本人才能证明,而西丰县公安局却没有向他收集证据。尽管张志国本人也收到了同样的短信,但张志国也没有主动向司法机关出示证据,更不用说以受害人或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
事实上,在西丰县检察院、西丰县法院办理“短信诽谤案”之后,西丰县公安局也因对《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的刑事立案调查而直接办理了“报道短信诽谤案”。
高义宝律师说:“西丰县公检法直接处理两起刑事自诉案件,你很难用他们不懂法来解释。”
“随意立案,要负责任”
西丰县公安局拘传法制日报社记者朱文娜未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说,西丰县公安局对此也谈不上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随意立案,要负责任。”他认为,指示西丰公安人员拘传朱文娜的相关领导,分明是滥用公权力。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对“随意立案”的责任人,要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
周泽说,西丰县有关领导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记者,朱文娜可以保留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其“滥用职权”的权利。
“如果都像西丰县这样拘传记者,结果是灾难性的”
本报1月7日刊发的《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被上百家网站转载。众多网民纷纷发帖批评西丰县有关领导,也有不少媒体记者对此事的动态密切关注。
知名网友“十年砍柴”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西丰县委书记认为自己被朱文娜诽谤,他可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朱文娜,我对此表示支持。以诽谤罪立案、滥用公权力对付记者,我是反对的。中国有2000多个县,县县都有公安局,如果都像西丰县这样拘传记者,结果是灾难性的。乡下的老大娘都可以想得出,在县委书记的‘一亩三分地’上,公检法都听县委书记的,他们办县委书记被‘诽谤’的案子,能有几分公正?”
“虽然我是个记者,我倒更同情西丰县来京拘传朱文娜的公安人员。西丰县某些领导盛怒之下让公安进京抓人,是乱下命令。作为一个县城公安,不执行是不行的。但进北京拘一个法制日报社的记者,以他们之力难以完成,这毕竟不是他们县城,想抓谁就抓谁。如果《拘传证》儿戏般签发,公安儿戏般拿人,最后完不成儿戏般的任务,那才是对西丰形象和法律尊严的最大损害。”《新世纪周刊》记者汤涌说。
(记者 刘万永 宋广辉)
各大媒体相关报道:
人民日报:
“西丰事件”:司法究竟应该如何介入舆论监督事件?
事实上,舆论监督之下,当事人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司法如何主动介入跟进,成为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否则,权力监督就不完善。
即如不久前的“绥德事件”,目前皆大欢喜的结局,也许并非舆论监督最好的结果——仅仅县公安局、教育局关于拘留决定和停职处分的撤销令,就能撤回对校长高勇的伤害吗?仅仅县长一句“对不起”,就能够消弭官员心中的特权意识吗?只要上级领导不较真,司法就不会介入,舆论监督也不过是一时风波,道个歉或者写个检查,也就过去了?>>点击详细
南方网: 记协介入“警察抓记者”事件 当事记者不敢回家
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公安局进京抓记者一事。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认为,报道存在争议,相关方面应找杂志社解决问题,而不该将矛头对准记者个人。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拘传记者的消息披露之后,西丰官方相关人员表示,政府准备起草一份文件,对该事件进行回应。 >>点击详细
中国青年报:“诽谤罪”何以一再成为权力保护伞
与在案件情节、公权力运用的手段上如出一辙的稷山诽谤案、志丹短信案、重庆彭水诗案等不同的是,这次公权力的滥用,已经超出县委书记可控的“县域”,延伸到所有报道“诽谤案”的记者群体上。可以肯定的是,不受节制的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起来,其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可怕。
>>点击详细
新京报: 西丰拘传案:警惕对记者滥用诽谤罪
认清了这些问题就能看到,西丰警方以诽谤罪立案拘传记者的行为,实质上是错误适用法律,滥用职权。现在,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西丰警方的行为,是基于县委书记的授意,但从过去已经发生的系列“诽谤县委书记案”来看,还有必要澄清一些概念,那就是媒体对诸如县委书记等官员队伍的监督权和批评权。
>>点击详细
人民网: 时评:官员被“冒犯”,应该怎么办?
这些事件有几个共同点。一是“冒犯”者基本都是普通人;二是被“冒犯”都是当地的党政一把手,虽然有的是指明道姓地直指一把手,有的是因说的事情直接牵涉到一把手;三是结果都是“冒犯”者被当地警方以涉嫌
“诽谤”等罪名刑拘;四是曝光后社会评论以负面为主。
这些事件值得研究和评论的问题很多,我要说的是:这些被“冒犯”的领导们,作为人民公仆,到底应该如何应对这类事件才能符合执政为民的要求?
>>点击详细
背景报道:
因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
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法制日报社主办)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
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
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形势下,官商的行为均应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解决出现的纷争和矛盾,否则难免两败俱伤
在社会上经商做生意,少不了要和方方面面的政府部门打交道,因此,在中国商界,历来注重官商关系的维系,官商融洽,生意才能做得安稳顺畅,官商失和,则不但生意做不成,有时,企业家自身的个人安全都无法保障。发生在辽宁省西丰县的这场官商较量,无疑给人以深刻的启示。
在辽宁西丰县,赵俊萍也算是个颇有些名气的女企业家,她是当地两家加油站的法人代表,另外还开有一个自选商场。只因加油站的拆迁补偿问题,将她卷入到和地方政府进行的一场利益博弈之中。
现在看来,赵俊萍显然成了这场官商较量的失败者。自2007年3月21日被西丰县警方从北京抓回,她已经被羁押了整整9个月。 >>点击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