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夕,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决定花费735万元,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此举被当事员工认为是企业单方面解除与员工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来规避新劳动合同法。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员工们同时被告知,大多数人可以在元旦前拿到新合同。14日北京片区部分不愿辞职的员工来到朝阳区劳动局检举并被受理(详见《扬子晚报》今日A10版)。
纳闷:还要袖手旁观到何时
有论者将新劳动合同法喻为“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物权法”,认为这一法律实施后,将像拆迁中出现“最牛钉子户”一样出现“最牛钉子工”。我同意上述说法,同时认为,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要辞退员工,则员工有说“不”的权利,且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要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辞退员工将不得不面临炒人艰难代价高昂的尴尬局面,于是不少有“远见”的企业殊途同归、趋之若鹜地选择在新法实施前采取相关行动,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新规。
继华为“辞职门”事件后,在广东、福建、上海等省市不止一次发生类似事件。近期以来,不少地方媒体也不断接到劳动者相关投诉,称自己成了单位规避新法的牺牲品。
事实上,全总于12月2日发出通知,要求坚决制止用人单位违法裁员“劝辞”行为。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我的问题是,“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之类虽然闻之悦耳,然目下只是纸上狠话,至今我未能闻见落实到行动层面,换言之,属光打雷不下雨式的“狼来了”的游戏。请问:玩“狼来了”的游戏能吓住谁?不让违法者付出“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惨痛代价,谁怕?未处理曝光一起典型案例,何来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警戒效用和悬崖勒马、下不为例的棒喝威慑。自华为“辞职门”事件后,各地亦步亦趋效尤者纷至沓来,难道不是反证吗?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在即,无良资方规避新法的显性隐性行为亦正在大面积蔓延发作,上演最后的疯狂,有专家惊呼:这是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一场地震和侵权风暴!无论如何,肩扛维权大任、负有监管天职的部门,不能再对涉嫌违法行为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光打雷不下雨了! (江苏 陈庆贵)
批评:“华为事件”的“破窗效应”
明知违法企业还敢于冒犯法律而顶风辞工,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企业违法的成本太低甚至不被追究。在全总剖析的所谓“三类行为”中,“华为事件”被视为存在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目前因为职工没有提出这方面的意见,辞职后又重新上岗的职工没有提出过多反对意见,另外,他们拿的补偿金比较高”。似乎要是职工没有什么不同意见,那么“华为事件”就应该被新法所默认。
在已知的规避劳动新法的案例中,除“华为事件”被列为一种特例而不被追究之外,还没有一例规避新法的案件为违法而付出成本。换句话说,在“华为事件”被无限制的效仿和复制的过程中,我们的制裁手段仅仅限于忠告和提醒。而这种忠告和提醒显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而对“华为事件”的默认,无疑给意欲规避法律的企业打了一针“强心剂”。对规避新法事件一味采取暧昧姿态,甚至将企业有意规避新法约束的行为,简单地归结为“对法律的误读”,只能让规避新法的行为得以出现本不应该出现的“破窗效应”。
应该肯定,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法的司法解释。似乎现在出现的问题只能依赖尚待出台的司法解释来处理。问题是已经出现的规避新法的行为是不是非要等到司法解释出台才能处理,依笔者看来未必尽然。如果等问题成堆了才来处理,那既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不负责,也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不负责,极有可能加剧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给即将实施的劳动新法设置障碍。现实的选择是,相关部门“该出手时就出手”,严厉处置有意规避新法的行为,让违法企业迅速付出等价的违法成本,还法律以应有的尊严。 (辽宁 李承志)
思考:是什么让企业如此“畏惧”
新劳动合同法“利剑”尚未出鞘,某些企业就乱了阵脚,莫非是有把柄被拿捏抑或是有难言之隐?种种迹象无不在表明,现今的劳务关系正在荒诞地上演这样一出戏:新法让企业如此“畏惧”。
然而,让笔者觉得匪夷所思的是,新劳动合同法竟然能散发出如此的魅力以至于让他们气喘不止,这从某种程度上印证了新法的独特“药性”,能让有越轨倾向的企业“招招致命”。笔者认为,企业裁员之所以步履匆匆,皆因新法实施后,用工成本将大幅度增加,到时候裁员将更加困难,企业在此时裁员,不排除有降低人力成本的考虑。巧合的是,针对裁撤员工事件,企业竟然“如出一辙”地在媒体面前规避一番,诸如“企业重组”、“企业改制”、“企业发展需要”等等,不一而足。自知裁员必有影响,他们为何还要如此大费周章,是因为他们在裁员的背后还惧怕一张三角网:传媒的悄然介入、相关执法部门的公然协助以及工人法律意识的警觉。这些都足以让企业畏惧三分。
另外,新法之所以让企业如此畏惧,与一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很大的关系。于是,一些企业老板开始想方设法清退那些可以依法签订“铁饭碗合同”的员工。
纵观最近发生的企业裁员事件,虽然争论颇多,叫好的有,抨击的更多,这背后的原因和动机皆源自一根导火线——新法的即将实施。其实,企业畏惧的理由很简单,就是两个字:“利益”。具体来说,就是要在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赶紧钻空子,逃避法律责任,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我们的法律,还显得很苍白,让那些人有足够的胆量与之较劲。(广西 黄铭金)
建议:新法实施前不妨设“冻结期”
其实,这些新闻已经不能算是“新闻”了。一段时间以来,这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已经屡有发生,见多不怪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不料,在其临实施之际,却对部分劳动者造成了误伤。想来,这一幕不是法律制定者及劳动部门所想看到的。
当前,我们不应止于愤怒。据称,在华为等公司发生“辞职门”事件后,中华全国总工会曾于12月初发布通知,要求坚决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千万不要高估资方的良知,千万不要放大一纸通知的作用。在利益面前,在有“擦边球”可打时,资方很可能弃道德及通知于不顾。中石化河南分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已经给我们传递了这一信息。
面对资方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冲动及智慧,“道高一丈”的做法其实是“冻结”。即在新法实施前,严禁一切变更合同行为,保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身份、合同不变,所有行为在新法实施后再施行。
事实证明,“冻结”是应对可能出现的复杂局面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样,在《劳动合同法》进入倒计时之际,也应该设立一个“冻结期”。这样,相关企业即使再有冲动再动脑筋,在“冻结”的铁令下也无计可施。这样,无疑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可以想像,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日期临近,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规避行为。而且,企业实施的手段将越来越巧妙。彼时,我们除了给其道德谴责,将不能在法律上给其任何处罚。只有设立“冻结期”,不给不良企业任何可趁之机。而这,无疑也符合《劳动合同法》出台及实施的初衷。(江苏 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