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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提出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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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词典: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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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这是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写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的分配制度,里面包括了“各种财产要素参与分配,其所有者获得相应财产性收入”的含义,财产性收入合法化。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1997年,党的十五大要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1993年到1997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我国“九五”计划的主要做法是:规范和完善其他分配方式,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按有关规定公平参与收益分配。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党的十六大以来,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基尼系数出现了停止扩大甚至略有缩小的苗头。近5年是农村居民收入平稳快速增长的5年,是农村居民货币消费支出份额不断提高的5年。详细<<<
关于财产性收入的两个重要背景
以劳动获得收入不仅是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般常识。但是,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理论的与时俱进,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民众财富得到迅速增长,如何让这些财富成为广大群众收入之来源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新课题。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不仅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之大势,也改变了以往社会主义完全以劳动为生活收入之来源的观念。所以,“财产性收入”概念的提出是相当有新意的。
由于在转轨经济的中国,资本等其他要素稀缺程度往往高于劳动力的稀缺程度,从而使得中国劳动力价格一直处于十分低下的水平。如果能够提高劳动力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仅可以改变目前这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在参与分配中的价格机制扭曲,而且也能够让社会财富创造者分享到更多的经济改革成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提高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十分重要的,是最有新意的分配制度原则。
可以说,上述两个方面,就是我们讨论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背景。如果脱离了这两个背景来看财产性收入增加,那么我们的政策取向就容易片面化。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