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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制售假药致人死亡可判死刑
2007年11月29日 07:02:46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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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不是一家人 怎进一家门? 新华社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及刑法相关规定,制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将可能判处死刑。制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将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份征求意见稿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出具证明,就可以认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可能成为判断是否制售假劣药品的鉴定方。

    在此之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过《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才可认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属于“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按照征求意见稿,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医疗机构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购买、储存、使用,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购买、储存、使用,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李松涛)

    国家药监局发布2007年第2期国家药品质量公告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07年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130个临床常用药品进行了药品质量评价性抽验,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抽验结果,并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期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继续组织对不合格品种开展跟踪抽样检验。

  中国药品检验机构将上网公布已批签发产品情况

    中国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今后将每2周在其网站上公布已批签发产品的情况,内容包括品种名称、企业名称、规格和数量、批号、有效期、签发结论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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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晋龙 安传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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