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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联手构筑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2007年11月27日 07:10:55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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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廉租房单套不超过50平方米

    来自建设部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到2007年6月底,全国656个城市中,已有586个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资料图片)

    为促进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日前,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税务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廉租房制度建设中群
众和地方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起实施至今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点保障对象――

    全国近1000万户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针对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过小的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这1000万户家庭将是今后廉租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

    据建设部统计,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国656个城市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同时,保障管理工作将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

    保障方式――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办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对群众关心的保障标准和额度,《办法》规定: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该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据了解,2007年全国计划安排廉租住房资金达到70.4亿元,超过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资金总额。但要将廉租住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今后五年每年的资金需求接近500亿元。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问题,《办法》提出了五条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同时,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保障公平――

    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

    对新建廉租住房,《办法》提出,其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并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同时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用地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为保障公平、保证廉租住房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廉租住房保障将继续实行“先到先得”的轮候制。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凡申请货币补贴的,将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而实物配租将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唯一的功能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记者王炜)

    曾培炎:加快廉租房制度建设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 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24日至25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继续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廉租房和经适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孙玉波)建设部副部长齐骥30日说,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齐骥介绍,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费、政府性基金。同时,要求加强规划设计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延伸阅读

    政策解读:廉租房总体短缺供不应求 扩容时间表排定

    廉租住房作为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基础,其近期和中期目标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住房保障政策如何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孙玉波)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提出,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力争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冰点时评:廉租房建在哪儿?

    刚刚结束的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决定,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会议不但把城市政府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问题上的角色定位划得清清楚楚,而且将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产品廉租房,建不建、建多少、怎么建的问题,也说得明明白白。

    时评:我们离跨入“廉租房时代”还有多远?

    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指出要把廉租房制度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在此之前,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中,廉租住房对应的只是最低收入家庭,此次表述的变化,意味着保障性住房体系将开始进入“廉租房时代”。

廉租房照搬香港模式不现实 如何有效分配是关键 

    在中国内地尚属于很小部分人群才能享受的廉价房,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却已经实行得十分发达完善。这些都将成为中国能够吸取的经验。

    来自香港的上海中原地产董事总经理谭百强介绍:“放眼香港,政府对于大众的生活和福利保障是很完善也很人性化的。”“50%左右的香港低收入阶层市民都是居住在政府出资建造的廉租房里面的,我们称之为廉租屋、居屋,但由于前10年大力兴建,所以目前基本停建。一般来说,居屋基本选址在香港较偏远区域,类似上海的外环线附近,外观简洁、内部简单装修,且面积较小。如果住居屋的市民通过自己的努力,经济能力有了较大改善,可以向房屋局购买居屋作为私人财产。当然,政府对于申请对象的要求和条件也是公开透明化的,同时参考周围私人居屋的情况,以低于市场30%的价格出售给有资格的申请人士。只要符合条件经过审核即可,只是在时间上需要等待至多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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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安传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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