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丈夫死不签字,在救死扶伤的医院里,竟发生了孕妇和胎儿双双死亡的悲剧。这个本来可以避免的悲剧,让人们再次对医院目前通行的患方家属必须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医生才可施行外科手术的做法产生质疑。
据了解,这样的做法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目的是防范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2002年8月
,国家卫生部出台了一份《关于病历书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其中核准了统一的带格式化性质的“手术同意书”。
其实,早在今年5月28日,本刊就曾刊登过江苏省政协常委孙观懋撰写的《建议废止患方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做法》一文。孙观懋常委在文章中指出:实践中,患者及其家属普遍是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下这份“手术同意书”的。他们认为,这是医院试图通过患方家属签字的方式,将医疗风险转嫁到缺乏医学知识和医疗能力的患方身上。一旦产生医疗事故,“手术同意书”就为医方推卸责任留下退路。这样,就时常出现患者及家属不愿签字,医生因此不动手术,因而延误治疗的严重事件发生。即使患方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也在心理上加重了医患之间的对立与不信任,从而加重了医患矛盾。
孙观懋常委还了解到,在许多西方国家,手术前并没有什么“签字仪式”。德国的医生在手术前会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告知病症及治疗方案,但最后签字的是医生而不是患方。他们的理念是:我是医生,我的职责让我对手术和治疗负责。
孙观懋常委为此呼吁:废止手术前要求患方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一贯做法。
今天,当编者痛心地看到因为卫生系统严守这一规定而酿成的惨剧后,特将孙观懋常委的建议在此重提,藉此期望有关方面认真反思一下这个“规定”是否合理,从制度上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