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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政府正探讨“工资立法” 强制企业涨工资
2007年11月15日 07:28:28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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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用“工资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

    油价涨了,肉价涨了,气价涨了,服装涨了,楼价涨了……什么都涨,唯独工资不见涨。10月份全国CPI大涨6.5%,不仅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受到影响,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的市民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
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在提高职工工资方面具体有何动作?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外,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在具体的做法上有两个初步成型的手段: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督促企业在内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今年企业工资增长参考幅度:10.3%

    陈斯毅表示,目前政府部门对工资的调控手段主要有两种:首先是最低工资标准,自从1994年广东建立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以来,已经七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去年,是我省历史上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全省平均增长17.8%,最高的增长了32.6%。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保障了大部分低收入群体工资的正常增长。广东最低工资标准新的调整方案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出台,调整幅度将高于物价上涨幅度,与广东GDP的增长幅度大致持平,约在10%左右。

    其次是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广东省自1997年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以来,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基本建立了该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主体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指导体系。

    比如今年全省的工资指导线是10.3%,也就是说一般企业的工资增长可以参考10.3%进行增长。但是企业是否能真正落实,陈斯毅表示,这一手段的确比较软,比较虚,只是作为参考,不作为强制要求。

    探讨“工资立法”强制介入企业分配

    陈斯毅表示,总体来说,当前劳动报酬占国家GDP的比重还比较低。而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陈斯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行工资立法,重视初次分配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对初次分配的约束强制企业促进分配的公平性。

    他表示,政府部门正在着力推进两种做法: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目前正在探索中,有个别企业已经建立起来。通过在行业协会或者是某一区域的组织,与企业集体协商员工的薪酬标准。

    二是依法促进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此确保职工在分配制度上的公平性,保证职工工资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分配水平也能够得到逐步提高。

    统计数据

    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不断下降

    广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广东社会消费力统计分析显示,广东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在近二十年不断下降,2006年更是创下了1978年以来的最低点。

    广东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1978年至1983年年均超过60%,1984年至1994年在60%~50%之间,1995年至2003年在50%~40%间波动,2004年以来不足40%,2006年为38.7%,是1978年以来的最低点。

    2006年广东职工平均工资为26186元,在全国排第6位,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的增长幅度仅为9.3%,远低于全国14.4%的平均数,在全国排名倒数第三。(记者 蒋悦飞)

    全国推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维护职工最关心权益

    全国总工会精心部署、积极推动,各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我国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取得突破性进展。据最新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已从2001年的2万家发展到2006年的52.6万家,覆盖职工3714.6万人。

    劳动保障部:建立工资增长机制让人民"劳有所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劳动保障部门正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 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劳有所得”“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任务,加大了对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调节力度,正在研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劳动保障部提出力争5年内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提出,中国将力争在五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随后,全国总工会也提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努力推进工资共决机制建设。

    打破工资集体协商阻力需要“多管齐下”

    有了以国家意志强制执行的法律,“企业不愿谈”也得谈;政府着力培育劳动力市场,使劳动者有尽可能多的选择,“职工不敢谈”也会改变;有懂法律、懂经济、懂技巧的“谈判专家”,“不会谈”的职工就有了谈判代表;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不端企业的碗,不看老板的脸”,可以解决“工会不能谈”。

    评论:劳资双方地位平等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日前透露,到2010年,全省各类建立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据悉,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四不”情况: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

    南京: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协商谈判

    到年底,实现南京建会企业工资协商签订率达65%,到2008年,实现建会企业工资协商签订率达100%。6月29日上午,记者从南京市总工会全委会上获悉,随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进,职工拿多少钱,今后将通过自己与企业坐下来谈判确定。

    河北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立法

    职工工资多少,怎么发放,由职工和企业协商确定。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于9月21日由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标志着河北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从此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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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安传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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