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03年至2006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涉案总金额高达504.6亿元;渎职侵权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9.8亿元,并使14049人失去生命、2033人严重伤残。(9月1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生命最珍贵,珍爱生命,是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目标、最基本的要求。
但是,对渎职犯罪者来说,不仅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视为“粪土”,大肆侵占、浪费、损害,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大量损失,而且视他人的生命为“粪土”,因为严重的渎职,使无数人死于非命,使无数生命在渎职中消失。
从2003年到2006年,仅仅四年时间。就因为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400多亿的经济损失,使14000多人在渎职中失去生命,这不仅令人心痛,更让人感到愤怒。
14000人,不是因为天灾,而是因为人祸,而是一批在老百姓看来应当是为他们造福的人,因为工作不负责任,因为个人私利,却使他们一个个地失去生命。
也许,这14000多人当中,没有几个人知道他们是如何失去生命的,也不知道让他们失去生命的人到底是谁,他们的亲人,也很少有人知道使他们失去亲人的真正的罪魁祸首。
这些掌握着大大小小权力的人,却在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胆大妄为,滥用职权,为了私利,草菅人命。
14000多人失去生命,10000多个家庭支离破碎,这其中,不知有多少老人因为亲人的突然变故,而无人赡养,甚至因为亲人的突然去世而落下病根、失去生命,也不知有多少孩子因为亲人的突然去世,而无人扶养、失去求学的机会。
渎职者是不会想到这一切的,也不会去想这一切的。如果渎职者有一点良心,有一点爱心,有一点公心,他们或许就不会如此胆大妄为,就不会如此滥用职权,更不会草菅人命。
渎职者当然逃脱不了人民的审判、法律的制裁。但是,面对14000多人因为渎职失去生命,我们要问的是,渎职者又有多少被处以死罪呢?
我们说,一个人只要杀了人,不管什么原因,都会获刑,情节严重者,就会处以极刑。但是,渎职犯罪,虽然不是亲手杀人,但是,他们的行为,却比亲手杀人还要严重,他们的情节,应当比亲手杀人更为恶劣。因为,他们的行为,往往造成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死亡,有可能是几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人失去生命。那么,面对这样的渎职犯罪,又有几个渎职者被处以极刑呢?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绝大多数渎职者来说,他们渎职的背后,都隐藏着极其严重的贪污腐败问题,绝大多数的渎职者,都是因为依法腐败而渎职。那么,情节如此严重的渎职犯罪,为什么不处以极刑呢?为什么有那么多严重渎职者最终只是被处以缓刑或有期徒刑呢?
面对日益严重的渎职犯罪,我们是否应当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作适当的修改,在对渎职犯罪的量刑上,按照从快、从重、从严处理的原则,加重对渎职犯罪的处理,以达到遏制渎职犯罪的目的。(作者: 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