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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 ||
| 2007年09月05日 17:57:38 来源: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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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的水资源保护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9月2日,合肥市南淝河入巢湖口段水草丛生。 近期,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8月份安徽省重点流域水质月报,报告显示巢湖湖区水质由上月中度污染降为重度污染,水体呈中度富营养状态。 新华社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这是一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草案。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点击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点击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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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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