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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贪腐也不可小视
2007年08月10日 14:47:33  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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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人们对反腐的关注大多集中在一些职务高、级别高的“大官”身上。与“大官”相比,“小官”往往因其“小”而在腐败中具有某种“比较优势”。“小官”之“小”,主要言其职务、级别、地位、身份不高。其实,有些“小官”往往处于管钱、管物等要害部门或关键岗位,极易发生权钱交易。因其“小”,又不易引起反腐机关重视,其腐败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单位领导长期失察,有关方面监管不力,忽视了思想教育和权力监督,一旦认真查处,往往已是“大贪”。事实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徽省淮南市泥河镇副镇长谢昭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200多万元用于违法活动和营利性活动;北京一社区“小官”赵凯维,贪污、受贿达100多万元等等。诸多现象警示人们,只要权力不受监督,无论是官大还是官小,都会与贪腐发生必然的联系。“小官”贪腐现象,从一个侧面警告我们,在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今天,不能以级别高低和职权大小来区别贪污腐败。如果加以严密防范,即使官职再大,也不会走贪腐之路;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即使级别再小,也会步入贪腐的歧途!

    小干部官虽不大,却握有实权,直接与基层群众打交道,腐败行为直接侵害群众的利益,往往使老百姓有切肤之痛,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于广大普通群众而言,“小官”就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者。老百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中来认识和评判党和政府的形象。“一个支部一盏灯,一个干部一面旗”。如果身边的干部个个模范,人民就相信党和政府;反之,身边的干部贪污腐败,他们就会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和希望。“小官”腐败腐蚀的是社会风气,蚕食的是民众对反腐斗争的信心,损害的是社会和谐之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绝不可小视,切不能忽视或放任不管。因此,我们不仅要防范“大官”大贪现象的出现,而且也要从制度上、管理上、源头上加强对手握实权的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不管“小腐败”多么“小”,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才能遏制小官腐败的滋生蔓延。一言以蔽之:腐败不分官职,均须认真对待。(杨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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