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纪委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安徽省纪委严肃查处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出国团组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中央纪委就此事发出通报强调,要坚决刹住以公务活动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人们对以公务活动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事件时有所闻,屡见不鲜,此类事件似乎已经不算什么新闻了。但安徽这件事中有一个引人注目的“看点”,即事件的主角徐文艾身份特殊,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而且是个主管侦查监督处、公诉处、检察技术处的副检察长,与其同行出国的9人也均为安徽省县市级反贪官员。
这就怪了,难道副检察长没有一点法律常识吗?竟然靠伪造的邀请信函到赫尔辛基闯关,丢人现眼,开了个“国际玩笑”。如果说他没有法律常识,那就是“法盲”,而“法盲”没资格当副检察长;如果说他有法律常识,却又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一行10人在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被芬兰边防局官员以该考察团出具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系伪造信函为由拒绝入境。11月21日,考察团全体成员由赫尔辛基回国。该考察团及有关责任人存在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目的地国家;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弄虚作假,对抗组织调查;经办人收受贿赂,审批人员把关不严等违规违纪事实。200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决定给予主要责任人徐文艾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经办人叶彬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考察团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作出书面检查。
从中央纪委公布的事实看,从这个团擅自更改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国家,公款旅游,到弄虚作假,对抗调查,收受贿赂,审批不严等等,这一环套一环的事件,有的是严重违纪,有的涉嫌犯罪。哪些是违纪,哪些是犯罪,老百姓都看得一清二楚,徐文艾作为副检察长应该明白,平时自然也办过不少这类案件。很显然,他是明知故犯,执法犯法。他作为团长,对这起事件应负责任,也应受处分,副检察长无论如何是干不成了。
像徐文艾这样不把党纪国法放在眼里的领导干部并非绝无仅有,有的更肆无忌惮。往往是一些管人、管钱、管物,自以为有“实权”、 有“实力”的领导才有“资格”那么为所欲为,比如徐文艾在司法机关,以为自己平时有权逮人、查人,无人敢管,无人敢问,说话很“冲”,办事很“牛”,出国(境)之后,甚至还有 “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心态,很有特权思想,常犯自由主义。有这种思想、抱这种态度的领导,很难不犯错误的。
这样的领导妄自尊大、无法无天。他们凭什么那么“冲”?凭什么那么“牛”?说穿了,凭的就是手里有那么一点点权力,为谋私利要把那点权力用足、用够、用活,惟恐“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他们忘了,这权是谁给的,这权应该为谁用、怎么用;他们更忘了,这权可以给你,同样还得被制约,更可以随时收回。比如徐文艾,副检察长的职务说撤销也就撤销了,撤了之后,看他还怎样花公款去旅游! (李德民)
中纪委强调坚决制止以公务活动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遏止公款出国旅游现象的漂亮转折
用什么来管住干部公款出国游的腿
指标式管理助长公款出国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