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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收入应作为国企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部分
2007年07月17日 16:54:5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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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7月17日电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17日做客中国政府网,与网民就“提高职工工资收入问题”在线交流时指出,职工工资收入应作为国企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部分。

    邱小平说,网友讲到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问题,从国家政策上应该是作为一种政策导向,是所有企业的劳动者都有权而且应该参与企业发展成果的分享。作为经营管理者,主要是根据经营业绩,在经营业绩考核的基础上来确定他应得的劳动报酬。作为一个普通职工,主要是根据他所在岗位作出的劳动贡献来合理确定他的报酬。不能说只有领导才能分享发展成果,而职工不能分享发展成果。但是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可能自己的收入增长比较快,但是其他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比较慢的情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合理确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普通职工收入分配关系的政策要求。”邱小平说:“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果比例确定低了,有可能挫伤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确定高了,又会构成企业内部分配不公平,挫伤其他职工的积极性。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解决。”

    邱小平指出,我们在考核经营业绩,决定经营者收入的时候,应该将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作为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并加强考核。通过这样一个措施,一定程度上也会比较好的解决经营管理者收入增长比较快、而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不快或者不增长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完善这个政策。   

    在回答网友关于“部分用人单位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却仍然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以促进这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问题时,邱小平说,针对部分企业、部分用人单位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却仍然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对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第一,要求各地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确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还是要靠企业内部有一个协商的机制,这次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企业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的程序来制定。所以发挥民主程序,使职工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来决定工资支付的办法,这是避免企业拿最低工资标准来作为工资支付标准的最有效办法。政府的监督检查作用是有限的,只能在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处罚。要靠这个,显然不能解决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的问题。

    第二,进一步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来支付工资。

    第三,我们在通知里也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研究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全体劳动者或者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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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银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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