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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隐性腐败难题 重点监督职务“便利”(组图)
2007年06月19日 07:55:55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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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受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干股分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名义“理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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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笑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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