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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各省应每年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公示
2007年06月08日 12:24:4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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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济南6月8日电(记者王娅妮)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日前在“第三届生态市(县)建设现场会暨2007年全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各省应当依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每年开展省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吴晓青表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是生态环境质量监管的重要基础,国家环保总局已决定每年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并建立城市和农村、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等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方法,开展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据了解,虽然我国生态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系统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削弱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水污染和水生态失衡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土地退化导致土地生产能力下降,土壤污染影响农产品安全;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一些地区生态破坏严重,地质灾害频发。

    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生态保护目标是,到2010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的管理能力得到提高,生物多样性锐减趋势和物种遗传资源的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外来有害物种的入侵得到控制;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农村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生态保护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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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钱中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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