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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对渎职侵权者决不能容忍姑息
2007年05月29日 09:33:1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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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昆明5月29日电(记者王研、屈明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透露: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仍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从云南最近公布的12个典型案例看,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极大。因此,对渎职侵权者决不能以这样那样的理由去同情、容忍和姑息。

    渎职侵权犯罪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提供的情况,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污犯罪的17倍!其危害可见一斑。如原昆明市财政局局长平愚山擅自将公款存入信托投资公司,导致140多万元至今未能收回;他对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监管不力,致使该交易部长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种因自己渎职造成社会巨大损失者,难道值得同情吗?

    渎职侵权犯罪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些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在云南曲靖市昌源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中,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副局长等明知该煤矿不具备条件,仍滥用职权发放了开工建设通知书。如今他们虽被查办,但32条逝去的生命却再也回不来了。这样社会危害严重的渎职侵权者,难道值得同情吗?

    渎职侵权被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的确,比起贪污受贿者直接把钱装进腰包,渎职侵权犯罪更具欺骗性。不少人认为渎职侵权是“因公犯罪”“好心办坏事”,值得同情,甚至觉得“钱不进自己口袋不算犯罪”。也正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屡屡受阻,求情者有之,不配合查办者有之。这些行为实质上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姑息和容忍。

    一些昏官、庸官的渎职、失职、决策失误行为,表面上看似无意,实质上危害极大:不但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看来,我们对这样的行为不但不能容忍姑息,而且还要加大力度严惩严办,对相关责任人坚决追究到底,才能于党、于国、于民有利。

    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渎职犯罪的量刑标准不清晰

    5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智慧,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杨书文做客正义网,就高检院这份报告披露的渎职犯罪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渎职危害百姓民生 查办涉及民生案成反渎重点

    严惩渎职:公家钱不揣自己腰包也是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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