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稷山“诽谤案”:民主监督的界线何在?
新京报:从“稷山诽谤案”的一审情况看,诽谤与民主监督的界线并不清晰。这条界线事关公民的基本权利,事关“水舟关系”的矛盾运动,不可不明察,否则,“如果对政府公务行为的批评,无法获得一个相对政府官员而言公平对等的豁免权,那么,相对其所服务的公众,公仆们就获得了超过他们所服务公众的优先权”(布伦南),并可能由此埋下公共管理的一系列疑问与危机。
“稷山诽谤案”被告人整理的“众口问责李润山”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成为控、辩、审三方关注的焦点。事实上,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公民的民主监督是否正当,并不能以绝对真实论成败。
从“稷山诽谤案”看公众监督权
新京报: 地方党政官员维护必要的权威,是地方政府进行正常行政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他们依法维护自身的人格权利不受侵害,也无可厚非。但是,政府官员要得到人民信赖,就必须接受公众的批评与监督,必须承受公众对其具体执政活动的负面评价。尤其是地方党政负责人,因其权力最大,也就最需要接受公开的批评与监督;公众就他们之表现发表意见的自由,也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
但在一些地方,官员权威与公众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是在向官员倾斜。对官员表达负面意见,就可能会被加上诽谤的罪名,立刻成为公诉案件;至于举报被当成违反组织纪律、行政纪律的行为而遭受打击的事情,也所在多有。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切断地方官员非法支配公检法资源的渠道,更明确地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和监督权利,就十分重要。否则,就可能出现地方党政官员的权力压倒公众的表达自由和监督权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