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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划:新华网时政部  ●责任编辑: 赵银平

-2007年5月23日-

    在今年全国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是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就是要在平等、公正和自由的环境下,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全面的发展。”

    对于稷山文案的是是非非,各方观点沸沸扬扬。其实,在热论的背后,我们是不是更该问一句:官员如何才能不惧“诽谤”?

◆事件:县委书记被诽谤?

 

  南回荣(左)、杨秦玉(中)、薛志敬(右)在南父母的家中接受采访 陈辉摄影

    核心调查:山西稷山县委书记被"诽谤"的背后

    中国青年报: 山西省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后,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至法院。目前,“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一案已经审结,其中两名写信人杨秦玉和南回荣已被判刑。5月15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二案,被告人是薛志敬。

    在庭审中,“诽谤罪应该由县委书记自诉还是应该由检察机关公诉”及“被告写匿名信是正当的举报还是诽谤”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质疑:民主监督的界限何在?

 

 "稷山文案"结果为何在意料之中?

  “稷山文案”的结果之所以在意料之中,我想,大概是权力自私自利的惯性使然。

  清除权力的自私心态、制度庇护以及恶劣的示范效应,类似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粗暴干预、肆意践踏公民权利的错案、冤案才不会出现在人们的“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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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一词古已有之,先秦著名的《召公谏厉王止谤》谈的,就是公共管理者对待“国人谤之”应有的慎重态度。后世国人凭着特有的历史反省感和“水舟关系之辨”,甚至不惜将“诽谤之木”制成华表,树为江山社稷合法性的重要基石与公共宣示。新中国几部宪法虽历经修改,但也都把“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并强调“任何人对此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聚焦稷山“诽谤案”:民主监督的界线何在? 

   新京报:从“稷山诽谤案”的一审情况看,诽谤与民主监督的界线并不清晰。这条界线事关公民的基本权利,事关“水舟关系”的矛盾运动,不可不明察,否则,“如果对政府公务行为的批评,无法获得一个相对政府官员而言公平对等的豁免权,那么,相对其所服务的公众,公仆们就获得了超过他们所服务公众的优先权”(布伦南),并可能由此埋下公共管理的一系列疑问与危机。

    “稷山诽谤案”被告人整理的“众口问责李润山”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成为控、辩、审三方关注的焦点。事实上,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公民的民主监督是否正当,并不能以绝对真实论成败。

 从“稷山诽谤案”看公众监督权

  新京报: 地方党政官员维护必要的权威,是地方政府进行正常行政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他们依法维护自身的人格权利不受侵害,也无可厚非。但是,政府官员要得到人民信赖,就必须接受公众的批评与监督,必须承受公众对其具体执政活动的负面评价。尤其是地方党政负责人,因其权力最大,也就最需要接受公开的批评与监督;公众就他们之表现发表意见的自由,也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

    但在一些地方,官员权威与公众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是在向官员倾斜。对官员表达负面意见,就可能会被加上诽谤的罪名,立刻成为公诉案件;至于举报被当成违反组织纪律、行政纪律的行为而遭受打击的事情,也所在多有。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切断地方官员非法支配公检法资源的渠道,更明确地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和监督权利,就十分重要。否则,就可能出现地方党政官员的权力压倒公众的表达自由和监督权利的情况。                                                         

◆反思:为官坦荡,方能不惧“诽谤”

 

  检查日报: 值得玩味的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在一个廉政清明的行政环境中,我们的官员为何如此经不起“诽谤”?无论是“彭水诗案”还是本案,作为地方官员“一把手”的县委书记,似乎对此类“诽谤”十分恼火。对“诽谤”如此过敏,这到底反映出一种什么样的官僚生态呢?中国的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只要本着法治原则、公民良心和行政伦理坦荡为官、本分尽职,何必惧怕几个人的“诽谤”呢?正所谓“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做官清正与否,自古以来百姓心中有杆秤。我以为中国共产党的官员应该具备此等胸襟和气魄,能够经得起“诽谤”,能够容忍不同的批评声音。只有如此,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更大程度地赢取百姓的爱戴和拥护。否则,就莫怪别人怀疑你“心中有鬼”了。    >>>点击详细

  新京报:官员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也因此有了种种他人难以企及的特权。但是,拥有特权,意味着官员对批评、质疑乃至举报要有更强的承受力、自制力,并作出理性、合理的回应,而不是动辄反击,睚眦必报。否则,不仅令公众寒心,社会失望,自己一不小心也会掉进法律的“陷阱”。 >>>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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