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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行政收费法”的四点期待
2007年05月07日 07:42:49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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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日前表示,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明确允许设立收费项目的条件。

    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普遍存在。(5月5日新华社报道)笔者以为,制定行政收费法,至少应当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依法收费的原则,任何行政性收费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当前设立收费项目的主要途径依然是行政审批,但是行政审批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容易因为政府及其部门的自利而变得徒具形式上的意义。

    制定行政收费法,还应破除“管理=收费”或“收费后不管理”的怪象。当前的种种乱收费行为无一不是假借“加强管理”的名义,但是一些政府部门在收取费用后却不进行相关管理,不提供相应服务的现象比比皆是。

    行政收费法必须斩断行政单位与收费行为之间的利益关联。当前不少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并未进入财政,有的即便进入财政也全额或差额返还给收费部门,这就造成一些政府部门热衷于私设小金库。

    行政收费法必须明确行政性收费标准的确立程序。行政性收费依法立项后,必须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必须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性;拟收费单位必须提供可以收费的法律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的制订依据与相关材料,回答听证代表的质疑,并且应该允许、配合听证代表针对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收费标准的最终确立,应以听证会形成的大多数人意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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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申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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