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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安全监管已“利剑在握”
2007年04月28日 15:39:0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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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记者 刘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8日表示,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颁布,加上此前的刑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安全生产领域织起严密法网,安全监管已“利剑在握”。

    “过去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的现象已经改变,刀不可谓不快,剑不可谓不利,关键是怎么落实。”李毅中在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会上说。

    李毅中表示,我国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基本建立了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严厉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4月20日对外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上报。

    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加大了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惩罚力度,把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活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都已出台。

    李毅中指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大了行政首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事故原因要水落石出、一清二楚;责任追究要有切肤之痛;事故教训要刻骨铭心;事后教育要痛改前非。”李毅中表示,要建立事故信息的公布、举报制度,典型事故处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历史检验。

受权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新华社受权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关负责人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问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点击详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月1日实施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一条例将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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