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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缓刑考察费——这样的钱法院也敢收?
2007年03月30日 19:49:2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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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昆明3月30日电(记者 王学江、陈鹏)最近,云南省永善县法院被查出了猫腻?D?D向罪犯明码标价收取“缓刑考察费”。此事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示严查后,目前永善县法院已全部清退了所收取的该项费用。

    据报道,永善县法院从2003年底到2006年6月间,共判处缓刑案件88件、95人,先后对其中35件、40人收取了“缓刑考察费”,总额14.85万元,其中,按照强奸、盗窃、贪污、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级别分别将缓刑考察费“明码标价”,最低1000元,最高5000元。有的罪犯本该收监,但法院收到缓刑考察费,同样让其顺利缓刑。有宗强奸案,被告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被宣告缓刑两年,而依照刑法,强奸罪的量刑起点是3年以上。

    永善县法院收取缓刑考察费,不是一起简单的乱收费事件。其一,这是一起违规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就下发通知,明令禁止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永善法院的做法是严重违规。

    其次是违法。对于缓期而言,法院是一个审判机关,而非执行机关。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有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缓刑考察费的实质是徇私枉法。据该院一位法官透露,交不交缓刑考察费,决定了法院最终判决是判实刑还是缓刑。如果不交钱,由缓刑变实刑马上兑现;而交了这笔费用之后,一些应被投入监狱服刑的罪犯也顺利获得了缓刑。这样,缓刑变成了明码标价的、可以用金钱置换的商品,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地方财政入不敷出,基层法院负担很重,这么做实在是迫不得已。这样的话,纯属借口,更不能成为法院借权力之便徇部门私利的挡箭牌。如果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尚不能洁身自爱,其后果不堪设想。

    云南永善法院全部清退“缓刑考察费”

    被判缓刑者竟要向县法院缴纳缓刑考察费,如此荒诞的事情就发生在永善县。《民主与法制时报》3月19日的报道引起了云南省高层的高度重视。日前,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示严查后,永善县法院清退了数年来所收取的该项费用。与此同时,云南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对媒体表示,缓刑考察费不能一退了之,要深查细究,追查这里面有无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行为。>>点击详细

    司法公正容不得分厘缓刑考察费

    我们知道,法院收费行为遵循“法无明文不收费”的原则。无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还是即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由国务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都没有“缓刑考察费”这个名目。其实,早在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向全国法院系统下发通知,将法院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列为乱收费行为。

    可如今,媒体披露的情况,着实让人后怕——据了解,永善法院收取缓刑考察费是借鉴了外地法院的做法,经过法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方才开始实施。在永善法院判处的缓刑案件中,记者注意到,在一宗强奸案中,案犯仅被判处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而强奸罪量刑的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面又如何解释? >>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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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俞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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