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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藏秘排油茶"广告篡改审批版本
2007年03月20日 17:40:5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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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20日电(记者吕诺)就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藏秘排油茶”广告涉嫌虚假宣传一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司有关负责人20日表示,媒体刊发和播出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不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版本,而是擅自篡改后的版本。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注意依法查验核实广告内容。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之前,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企业在拿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以后,可以在全国媒体发布,但发布时不得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药监部门只批准了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瑞梦牌百草减肥茶”的3个广告审批号,包括一个电视版本、两个文字版本。但是,该公司在全国刊发的都不是这3个版本。消费者实际看到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与经过审批的广告版本有极大区别。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经过审批的电视广告样本,画面只有15秒,并无“藏秘排油”或藏茶成分的文字、画面内容。另外,按照国家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以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藏秘排油”减肥茶电视广告,在播出时不仅出现了代言人和消费者现身说法推荐产品,还使用了绝对化的语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刊登在众多平面媒体的广告,也将百草减肥茶减肥、调节血脂的保健效果夸大成神奇的“藏秘排油”减肥概念,称不但能排出油腻宿便、消除口臭,还能抹平大肚子,使皮肤光泽,不会有任何副作用,安全、快速、不易反弹。这些误导性的广告用语,都是国家相关规定中明令禁止的。

    据了解,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这位负责人表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广告的媒体都应切实履行职能,依法把住广告发布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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