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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要职业,不要职业病
2007年03月20日 07:36:07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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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找上农民工

    全国7.58亿就业人口中,受到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影响者超过2亿。今年3月,《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将进行评估。

    预防 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据卫生部统计,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

    职业病重在前期预防,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作为劳动者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有责任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通过日常检测,及时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才能够在职业病的危害露出端倪之前,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前提,也为职业病危害评价、行政执法提供证据。主要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种作业;离岗健康检查,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

    监管 新上项目须过防护关

    提起职业病防治,人们往往认为主要与化工、开采等行业有关。事实上,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内涵不断扩大,最初我国只有30多种法定职业病,现在已达10大类115种。

    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危害严重的项目要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中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需要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影响进行评价,由企业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审批后,还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卫生审查,确保防护措施落实到设计中。

    诊断 去有资质的卫生机构

    诊断职业病主要依据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调查与危害评价、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职业病诊断的不是病,而是病因,应由专业的机构如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的卫生院做出诊断。对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须无偿、如实提供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构;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诊断机构。

    赔偿 劳动者要提供劳动合同

    一些劳动者患上职业病后会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职业病是一种赔偿性疾病,涉及到责任认定和健康权益损害赔偿。

    职工要提供自己的职业史,提供自己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维权。职业病防治是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对职工健康权益的保护。如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可找工友来证明,证明自己的职业史。

    企业如果参加工伤保险,按相应的规定执行;如未参加保险,由企业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按额度给付。如果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采访人:王君平 解读人:卫生部监督局副局长 苏 志)

    高强坦言:职业病防治“这几年卫生部重视不够”

    3月5日下午,卫生部部长高强在内蒙古代表团驻地对记者坦言,对于职业病防治问题,“这几年卫生部重视不够”。就在高强接受记者采访前1个多小时,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赵慧提出,政府工作报告中应增加职业病防治的内容。赵慧发言时,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高强在会场听取意见。

    卫生部等6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记者6日从卫生部获悉,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6部门决定联合开展2007年《职业病防治法》系列宣传活动,活动将持续至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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