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中国召开了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从中央到地方更加重视环境治理,中国的环境状况呈现分化、相持格局。未来应从国家发展战略上重塑环境与经济的关系,更加突出环境治理的国家意志,寻找环境保护的治本之策。
一、2006年中国"环保新政":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中共中央提出"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要并重、同步和综合"。国家,新成立了11个环境保护和核安全的区域督查机构,下达了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指标,三大刚性指标已层层分解。2006年,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环保总局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华能等六大电力集团签订了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分解到地市和重点排污大户。2006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加大了环保指标的考核份量,环境保护已在地方政绩清单中占有一定份量。2006年国家共出台20多项与环保相关的产业或经济政策。2006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现行消费税政策,扩大了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5%的消费税。据统计,我国每年木制一次性筷子内销约1000万箱,出口约600万箱,每年消耗木材130万立方米。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成立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5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每个督查中心人数在30到40人之间,总人数达200多人。但由于机构性质、编制和信息渠道的限制,这些机构在很可能只是协助查办环境案件而非监督地方政府。在中央以雷霆之力推进环境保护的同时,环境形势出现分化:以大城市为代表的部分地区,环境污染有所缓解。但在另一些流域和区域,环境质量却有退步。2006年全国前三个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反升,环境污染事故增多,一些新的复合型环境问题(如城市阴霾)凸现。
二、中国环保形势依然严峻。
2006年前三季度,与2005年同期相比,中国环境质量变化不大,局部污染严重,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攀升。
总体看,七大水系196条河流、408个断面水质中,IV类、V类占28%,劣V类占26%。与去年同期相比,"三湖"营养程度无明显变化。全国113个重点城市整体污染水平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58%的空气质量劣于三级,发生较重酸雨的城市比例有所增加。全国113个重点城市,去年前三季度共出现空气污染3277次,平均污染天数占总体的16%。90%的城市"轻微污染",58%的城市过"轻度污染",19%的城市"过中度"污染,12%的城市"过中度重污染",18%的城市"过重度污染"。据国家气象局等关于城市阴霾的报告,2006年,导致城市空气质量恶化、能见度下降的"城市阴霾"范围、频率和强度都有所上升。"阴霾"是由于大量细小污染物颗粒堆积在城市近地面空气中形成。中国诸多"城市阴霾"日益严重,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广州2001年灰霾日为56天,2003年为87天,2004年为142天,2005年为132天。
环境突发事件频频发生。自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到2006年2月1日的两个半月时间内,国家环保总局接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45起,涉及19个省份。2006年前5个月,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各类突发环境事件49起,涉及22个省份。据统计,2006年上半年全国新投产火电机组容量3200多万千瓦,同步建设并运行脱硫设施的只有一半;2005年投产的燃煤机组5500万千瓦,安装脱硫设施的只有40%。目前全国火电厂安装有脱硫设施的只占30%,而已投产的脱硫设施并未全部开动。一些县级建设项目执行环评的只有30%~40%,一些工业园区该比例不足50%。目前全国中小型火电机组总容量约为1.6亿千瓦,每千瓦时供电标准煤耗为380~500克,甚至更高。但如果使用高效发电机组,每千瓦时煤耗仅为330~275克。
三.中国环境治理对策。
如果说2006年是环境保护的"决策年",那么2007年将是"行动年"。
一是千方百计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尽快出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办法》,将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和排污单位,建立科学的减排监测体系。从2007年始,每半年公布一次全国和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将把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的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定为国控重点污染源。所有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时建设配套脱硫设施,同步安装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装置,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年内完成各地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在上半年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和划分;对2000年后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坚决予以取缔。全面清理地方"土政策",严肃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大案要案。
第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决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第四、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工作,尽快出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加快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组织《环境保护法》修改论证,突破环境执法"老大难"。(本文版权归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