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六中全会《决定》推行社区矫正:首次提出的维护稳定重大政策措施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 《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并且作为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重大政策措施提出来,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据了解,世界上第一个《社区矫正法》是美国明尼苏达州在1973年由州议会通过的,到目前为止,美国有20多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美国社区矫正率高达70%。目前,我国的监外执行率比较低,总体约占15%左右,与世界许多国家约占60%至80%的比例相差较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我国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
新华网福州11月14日电(记者 郑良)11月8日,福建省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思明区、三明市梅列区成为社区矫正试点市区。
截至今年8月,中国已在18个省市、85个地级市、375个县区、3142个街道(乡、镇)推进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其它国家机关和民间社团组织、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帮助罪犯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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