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决定》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并明确了具体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这是党的文件第一次系统论述这个问题,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因素,有的问题甚至比较突出: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大部分都签订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相当多的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是许多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劳动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十分恶劣,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强迫超时加班,有的甚至对职工实行野蛮的劳动管理。
三是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不完善,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
四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劳动争议调处和监察力度不够,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决定》提出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会、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建立健全国家劳动标准制度入手,针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通过监察执法督促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帮助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总发布八条标准界定企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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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社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让法律说话
新的司法解释既充分体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又回答了近年来劳动争议案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实现了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实质性平衡”
?W?W据近日新华社消息,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若干现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给出的切合现实、与时俱进的又一重要法律解释。对广大劳动者来说,这一为劳动者撑腰的法律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个好消息。 >>>点击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