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发布会现场。(袁喆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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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征求了大量农民意见
[瞭望周刊记者]我想问合作社法方面的三个小问题。第一,在法律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有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第二,我们提了20多年的社区合作组织,有没有进入立法机构的视野。第三,通过的法律根据国情做了很多的变化,允许外来的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在实践中,龙头企业和一般的合作社员如果还是仅仅维持买卖关系,与合作社进行技术交流,这种关系与公司加农户又有什么样的不同?谢谢!

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主任王超英。(袁喆 摄)
[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关于起草工作中征求了多少农民的意见我们没有统计。但是我们可以很负责任地说,我们征求了很多农民的意见。我们去了全中国的大概20多个省,看了不下数百个合作社,在每个合作社都有座谈,具体的数量确实没有统计。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我可以告诉大家,基层的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农民成员,包括普通企业的成员和基层干部都广泛地参与了法律的讨论。
关于社区合作组织立法的问题。最近几年也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但是在我们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的说明中对这个问题都有论述。如果需要你可以找一下说明。大概是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问题,各地现在正在进行探讨,有些地方也搞了这些规定,但是对于全国的立法现在不太成熟。
这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如记者朋友说的,借鉴了国际合作社经典理论中的主流论述,同时也结合了我国的国情,特别是我们允许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以一个法人成员的身份加入合作社。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实际上是农业产业化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形式。因为过去企业和农户之间难以一致行动,产生了很多的矛盾。龙头企业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农民在实践当中也认为如何与龙头企业有一个更紧密的利益联系,所以双方在实践当中就产生了联合起来的愿望,包括自己组织的合作社,龙头企业参加合作社以后,他们的利益关系确实发生了变化。但是刚才你说的问题,龙头企业在收购合作社产品时,它和合作社的关系是一种外部的关系。它加入了合作社以后,与社员的关系是内部的关系,不能说龙头企业加入了合作社这种关系就不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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