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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长城保护步入整体规划与法律保护轨道
2006年10月25日 08:07:49  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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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也是世界文化遗产。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对长城保护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长城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各地在实施长城保护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长城保护长例》正是针对长城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为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而制定。《条例》的实施,预示着 长城保护步入整体保护、分段管理、规范利用的法治轨道。

====《长城保护条例》全文====

 

雄伟壮观的万里长城(资料图)

严峻现状

    万里长城已湮灭三分之一 保护民族图腾刻不容缓

    “万里长城已被列入2002年度100项世界文化遗址观察清单,并作为我国自查15处项目之一,准备迎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监测考察。作为中华文明象征的长城,如今正蒙受着前所未有的毁坏,很多地段的长城都已经不复存在了。”提起这个话题,中国长城学会秘书长董耀会就忧心忡忡,“整个长城从丹东虎山到嘉峪关全长7000多公里,由于沿线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再加上人为因素的破坏,破损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在西部干旱荒漠区,多数地段都已被流沙埋于底下。目前长城只有三分之一修复和保护完好,另有三分之一残破不全,还有三分之一早就不复存在。长城的保护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非法开采威胁长城安全

    位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拿子峪村的长城脚下堆积着一个已经关停的小煤矿的废料。新华社记者巩志宏摄(资料图)

    在河北省青龙、抚宁两县交界处,一些矿主在长城保护区范围和建设控制带内进行开矿采石,威胁长城安全。

   万里长城墙体刻字难消 "到此一游"难倒专家

    2005年8月15日,新闻晚报刊登稿件《万里长城遍体鳞伤》后,引起强烈反响,长城墙体上深深的刻字以及“无处可下笔”的现状引起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 10月31日下午,中国长城保护协会和八达岭长城管理委员会联合委托新闻晚报,向社会征集解决长城墙体字迹去除方案,一段时间以来,长城保护协会也曾对长城墙体上的字迹想过办法,但长城作为文物的性质和去除字迹的难度一直让保护者们大伤脑筋。

条例解读

一大亮点:突出“整体保护与规划”

“天下第一关”山海关(资料图)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十条 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条例》全文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明确长城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责任;三是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明确长城利用单位的责任,设立长城保护员制度;四是对长城利用行为加以规范,明确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具备的条件。 >>>点击详细

    链接:

    长城保护将步入整体规划和法律保护的轨道

    中国制定专门法规保护长城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会议 通过长城保护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长城保护条例》答问

开发利用:审批程序清晰 有章可循

《条例》规定长城辟为游览区应具三项条件(资料图)

    “现在对长城进行开发的状况十分混乱,在很多地方,个人、村庄、林场等只要在长城附近,就可以不经任何审批对长城进行开发。而相关政府部门则以没有对此审批为由,不承担任何责任。”参与条例制定工作的中国长城保护学会副会长董耀会说,这种现象将在条例颁布后得到改变。

    董耀会介绍,条例将明确对长城开发的审批程序以及审批部门,这样如果出现破坏长城的行为,板子该打到谁的头上,就清楚了。而且,对长城进行开发需要什么样的资质、需要什么样的规划都将有明确规定。>>>点击详细

    为防止不当旅游开发对长城造成破坏,《条例》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二是已采取“四有”措施;三是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 >>>点击详细

    链接:

    长城保护条例预明年实施 野长城开发需审

职责权利:分责地方政府 解决跨界纠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保护状况,《条例》规定,长城所在地省级政府在长城保护方面必须做好以下四件事:一是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公布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二是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三是建立长城档案;四是确定长城的保护机构。

    此外,针对个别地方政府在落实上述职责时的标准和尺度不尽相同,以及相互推诿、扯皮等情况,《条例》规定,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点击详细

   链接:

   京冀管理处长城对峙:归属争议地段墙体毁损严重

   怀柔为长城建"电子档案" 长城状况一目了然

   世界先进测绘技术首次用于山海关长城修复

破坏行为:界定明确 处罚有据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此外,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画、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等行为被明确禁止。否则如造成严重后果,将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详细

    据国家文物局法规司副司长何戍中介绍,制定长城保护条例的呼声已有多年,但因为长城沿线涉及到半个中国,相关问题非常复杂,所以一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正式启动,又经过多次调研和专家论证,才形成了条例草案。何戍中认为,条例颁布后将有三个功能。一是引导功能,宣示国家重视保护长城,能把人们的认识和行为引导到保护长城这个方向。二是调控功能,条例中明确列举了哪些行为是对长城的破坏,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而不是像以往停留在道德批评上。三是促进功能,除了说“不”外,还对开放和利用长城的相关行为设置了规则。 >>>点击详细

    链接:

    长城保护12月起有法可依 刻画"到此一游"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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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雪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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