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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青海 青海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2006年10月17日 09:25:56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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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尤其是今年以来,进一步加大了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努力使全体人民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近年来,青海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通过实施“三减免、三补贴”等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促进了农民增收,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多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稳妥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积极落实优抚对象的待遇政策,基本实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完善了最低工资制度,城镇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为了维护低收入群众利益,根据国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精神,结合青海省的实际情况,从今年7月1日起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特困人口救助标准。

    记者从青海省统计局了解到,青海省自1986年建立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实行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为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多次提高了养老金标准,今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168元,是历年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从1999年至2006年,企业离退休人员累计发放养老保险金118亿元。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青海省分别在1999年、2004年和今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三次调整。针对近年来青海省灵活就业中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在今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还建立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这对促进青海省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制止部分企业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使低收入者能够共享社会进步成果,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自1986年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以来,青海省先后六次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今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达1.1万人,补发失业保险金429万元,预计全年共发放失业保险金3564万元。

    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于1996年开始试点,经历了低标准起步、多形式救助、逐步完善的过程。十年间经过四次调整,今年调整标准后,城市低保对象实际每月人均收益196.7元。到今年8月底,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0.3万人,十年间累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0.49亿元,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为救助农村牧区特困人口,青海省于2004年确定了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对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部分、五保户门诊补助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设立了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对住院的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按比例给予大病救助。从今年7月1日起,青海省又提高了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标准,对现有229172名特困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常年患病、卧床不起人员以及无劳动力人员予以救助。从2003年至今,全省已累计发放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金6932.5万元,预计今年发放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金为1873万元。(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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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理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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