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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出现重大事故将予重罚
2006年09月30日 11:07:04  来源:黑龙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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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获悉,《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一次死亡20至29人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是全国安全生产高危省份之一。其中,煤矿安全事故多发。2005年,全省发生煤矿事故152起,同比增加74起;死亡398人,同比增加220人。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数量呈上升趋势,被国家列为9个高危省份之一。今年1至6月,黑龙江省煤矿发生一般事故62起,同比上升37.78%;死亡72人,同比上升28.57%。另外,由于黑龙江省一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仍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急需在法制层面上予以规范和解决。经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条例》规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经营单位投入安全资金不得低于年销售收入的2%,建筑工地、道路交通运输等经营单位资金投入不得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

    《条例》以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为突破口,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私自上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私自工作的企业,将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责任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一周内未按规定下井代班的,处单位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规定对隐瞒、拖延不报安全事故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职或撤职等行政处分。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条例》的执法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不仅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而且要加强对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据悉,明年10月,黑龙江省人大将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跟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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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阎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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