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特大旱灾对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国税、地税局近日调整了部分税收政策。
这些政策是:对农业生产者在乡、镇(县城所在地除外)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06年9-12月(税款所属时间)免征增值税。
企业因特大旱灾遭受较大损失,可按“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规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社会捐赠接收办公室、重庆市慈善总会、重庆市红十字会等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我市旱灾灾区提供的救济性捐赠,不需要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在旱灾期间对从事高温、露天作业的一线职工增发的清凉饮料费用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因旱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因旱灾被破坏的水利设施进行修护整治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为保证人畜用水打井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对旱灾期间因让电原因造成亏损的工业企业的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5%。对旱灾期间从事营运的公交企业月票车辆,车船使用税减征80%。